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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数额研究

  

  二、限制内部交易数额


  

  由于金融企业集团可能会借助内部交易在集团成员之间转移风险,甚至导致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传递。各国监管机构和一些国际组织非常关注金融企业集团通过内部交易而将内部风险在各成员之间传递与分摊的方式,确保风险以符合监管理念和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传递与分摊。
  不少国家通过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的数额来控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风险。


  


  (一)有关交易限额的立法


  

  1.有关交易限额的欧盟立法


  

  2001年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第6条规定:关于金融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在欧盟立法进一步协调以前,各成员国可以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允许其监管机关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采取其他能达到类似目的的监管措施。可见2001年欧盟指令建议案未对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设定数额限制,而是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对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设定数额限制。


  

  笔者以为,不同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风险本质不同,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也不同,目前各金融行业缺乏统一的内部交易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各国也未就不同金融行业设定统一的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在欧盟各成员国监管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在欧盟指令中强行规定各金融行业统一适用的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会扭曲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扭曲金融市场,阻碍金融机构良好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因此,欧盟允许各成员国自行设定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比较合理。


  

  2.有关交易限额的各国国内立法


  

  (1)各国国内立法


  

  不少发达国家在相关立法中对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特别是银行集团中银行向其他成员提供内部贷款)的数额进行限制,通常将内部交易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美国联邦储备法23A规定,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与其单一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仍对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进行数额限制,即银行对其单一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


  

  法国规定,若银行向持有金融企业集团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贷款的数额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须向银行监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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