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或宅基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安置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比较笼统,《物权法》等其它法律对此又没有涉及。随着土地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剧,土地自身在不断增值,土地效益在不断提高,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攀升。现有《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已很难满足农民的需求。
3、对这场农村“住宅革命”中一些地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建设住宅的做法和利用农民宅基地流转的形式建设住宅的做法等,这在法律上明显都是“禁区”。同时还有一些做法,比如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设住房,在法律上又是“盲区”。然而,这些做法在现实农村中可以说是“惯例”或者说是一种“习俗”。这种“惯例”和“习俗”与法律的“禁区”和“盲区”交织在一起很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引起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相应的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涉及农村住宅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内容:(1)完善《宪法》第10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中的“集体”的称谓。因为此条款所指的“集体”概念含糊。同时各个部门法对涉及这一称谓的规定也要统一口径,避免出现执行中的误解。(2)完善《土地管理法》对被征用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现《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标准在具体实施中很难被农民所接受,因此应该考虑按市场行情提高对被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同时对被征用农民的宅基地需要特殊对待。农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用地,其补偿安置标准应该高于其它用地。(3)《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继承法》中应增加认定农民宅基地继承权的有关规定。因为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农民公认的,自古到今农村都是这样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