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常采用民事手段制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认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 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250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