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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

  
  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专利、着作权相比)

  
  A、不要求公开技术

  
  B、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

  
  C、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的同种、同类信息

  
  D 、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

  
  E、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大

  
  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或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类侵权行为主体多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多以给予对方有关人员金钱、实物、住房等或许以在侵权企业中担任要职为诱惑,获取对方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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