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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模式与方法

  

  那么,“能动司法”是如何出场的呢?其出场的社会背景又有着怎样的逻辑呢?笔者认为,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出场,有两个主要的社会背景:其一便是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应对,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2]也就是说,正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由于各地法院及时调整理念,采取了各种做法并同时强化了其保障性措施,才有效地解决了进入司法领域的各类矛盾与纠纷,进而化解掉了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司法危机。其二就是中国社会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回顾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司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能动司法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伴随着中国法制30多年来的发展以及司法的改革,“能动司法”逐渐从一种模糊性的尝试成为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范式。


  

  这两种社会背景叠加在一起便构成了一个多维的、全球化时代的转型中国社会。当下的中国社会主要是由双重关系性的结构所组成的:一个是由传统向现代迈进的转型中国;另一个便是世界结构与秩序中的中国,即全球化时代里的中国崛起。对于能动司法的所有理解,都必须要放置在这两种社会背景和双重关系性结构中来考量才能透彻全面。但遗憾的是,当下有关能动司法的讨论与争论,许多时候并未注意到这一复杂的社会场景及其内在的整体逻辑,特别是没有注意到能动司法命题提出背后新的世界结构与秩序中中国崛起力量的重要支持。也正是由于没有注意到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在一个复杂的全球化时代的转型中国,从而使得他们对于能动司法的理解,无论视角还是意义展示上都显得过于偏狭,进而只能是就事论事;从而将能动司法这个原本开放式的命题讨论闭合了起来,看不到它与其他社会科学命题讨论间的关联,进而只能就“赞同”或者“反对”做出单一的选择。


  

  一旦将能动司法放置在全球化时代的转型中国这一社会背景中来理解,尤其是注意到这个社会所具有的开放性与独立性、多元性与兼容性,那么对于能动司法的理解,我们就既不能简单地比附于司法能动(主义),援引西方宪政框架下的司法案例或者法院的行动逻辑来参照想象;同时也不能过于本土化,将能动司法之源流,作无限止的历史溯源考察,追溯至传统中国司法、甚至追溯至传统中国司法中的某些零散化做法上。在全球化时代的转型中国,尤其是在中、西法律文化碰撞与沟通、互动且交融的大背景里,能动司法既不会是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简单中国化,也不可能是传统中国纠纷处理方式孤立地时空倒转,而是一股更加复杂的思潮融合以及一种整体性的系列操作。


  

  无论是能动司法概念的提出,还是法院系统内部自发地对于能动司法所进行的各种实践,甚至包括当下有关能动司法的各类争议,这些在笔者看来其实都是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界关于中国法治/法学理论的“自主性”争论在司法领域中的一种蔓延。近些年来,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拷问,到尝试着寻求“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3]伴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中国的大国崛起,以及因这种大国崛起所促成的中国在世界结构与世界秩序中的角色和地位越发地凸显和重要,进而使得中国的自主性及其身份意识逐渐觉醒,[4]体现在法律发展领域中便是中国的法律发展逐渐从过去单一的、向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学习与借鉴、甚至是照搬照抄的、依附型发展模式,转向了充分考虑自身国情以及这些国情对中国法治的切实影响的基础上的自主型法律发展的道路。


  

  基于上述判断,笔者认为,当下中国能动司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带来的争议所反映出的,不仅是当下中国法律人尝试着建构一种属于中国自己的司法方法与法治模式的努力,而且也反映出了中国司法/法治只有在与西方法律话语展开对话的基础上才能够得以建构自己的法律命题与法治理论。尽管有关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之比较得出的更多是两者间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能动司法及其命题的无意义;恰恰相反,也正是通过这种差异性的对话,能动司法不仅能够找到其概念与理论的边界,而且也能够清楚自身概念与命题的所指,进而基于此来建构起自身的体系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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