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往GPA成员次级中央政府出价的策略
缔约方承诺是GPA协定对缔约国的一般性义务要求。过往加入GPA协定的缔约国通常根据本国宪政体制和经济竞争实力,并合理利用条约权利承诺适用GPA协定之次中央实体采购实体、对象和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以基本法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来践履GPA协定的一般义务。
(一)次级中央实体适用范围的主要出价模式
承诺是加入国转入适用GPA协定的基础。过往加入国通常以协定规制的具体承诺法律框架为基础,根据本国宪政体制总括性地确定次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实体范围。次级中央实体与中央实体一样主要是使用公用资金和从事公共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通常由各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过去缔约方根据本国宪政体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其一,是适用于全部次级中央实体的加拿大模式。加拿大政府附件2的出价包括其全部的10个省,不过其承诺方式较为特别,其谈判时声明:“在获得省级政府承诺的基础上,加拿大愿意涵盖全部10个省的实体。省级实体的初步清单将于1994年4月15日或之前列明,最终清单将在新的《政府采购协定》达成后18个月内提供。”可见其承诺主张逐步开放,且以附件注释方式规定不同省的不完全一样的开放程度。
其二,是适用于部分次级中央实体的美国模式。美国模式则只承诺部分次级中央实体适用GPA协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经济、贸易等方面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其承诺清单就没有将各州作为地方政府做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承诺,而是依据各州自己的意愿进行个别承诺。[7]且其最初承诺仅将联邦24个州政府的政府采购纳入多边体制,24个州政府也只是其部分政府采购实体并非全面采购实体受协议约束。谈判中遭到欧盟的强烈反对后,美国才将联邦37个州政府的采购纳入多边制度中。[8]
其三,是不适用于次级中央实体的新加坡模式。新加坡在其承诺中则依据其宪法和组织法没有地方政府这一规定,在附件2中明确指出新加坡没有任何地方政府。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新加坡模式。
其四,是适用实体与货物、服务分别组合的日本模式。日本则与其他国家不同,它在附件2中将货物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与工程或服务适用的次级实体分开予以承诺。其货物适用的次级中央实体主要包括北海道、青森县等59个次级中央实体,而服务则涵盖长崎县、北九州市等59个次级中央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