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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研究

  

  (三)保证金义务:来自风险敞口的影响


  

  从技术层面来看,以终止净额结算方式确定风险敞口及担保义务有以下几个特点,它们在“海升-大摩案”中都有所体现:(1)在确定哪一方有义务交付担保品时,并不是仅仅比较当前或最近一期的支付义务,而是要把未来需要履行的全部支付义务合并在一起考虑。这就需要参考基础资产未来长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它可能与基础资产的当前价格表现完全不同,由此产生合同的风险敞口与当前盈亏状况之间的背离这一独特现象。在“海升-大摩案”中,海升对大摩国际提出的保证金要求感到意外与震惊也正源于此。尽管海升在2008年下半年的每月实际结算时是盈利的一方,但市场预期未来美元汇率将显著上升,以此为基准计算未来合同下的全部支付义务,海升是潜在的损失方,因此需要向有风险敞口的大摩国际支付保证金。(2)在金融市场中,风险与时间存在密切联系。[1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一项金融交易期限越长,风险往往越大。这也意味着,期限越长的衍生品合同,计算出的风险敞口以及相应的担保金义务会更大。类似海升与大摩国际之间长达5年的外汇掉期合同,由此产生的风险敞口以及保证金义务也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3)衍生品交易合同风险敞口的计算涉及对基础资产未来价格走势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相关基础资产并不存在远期市场报价,就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技术模型来确定未来的价格。这也意味着,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衍生品交易中,金融机构占据了优势地位,企业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金融机构计算出的保证金义务额。[15]


  

  三、信用支持制度:运作逻辑与制度价值分析


  

  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以衍生品合同下的信用风险敞口为担保对象,用“盯市计值”方法来计量被担保的风险敞口的价值;担保义务随着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的并非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和担保权人的身份也并非一成不变。虽然这一套担保机制的逻辑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甚至冲突,但其产生与发展有客观的经济基础,目的在于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特别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对交易效率与安全的追求。


  

  (一)衍生品合同的内在属性构成信用支持制度的基础


  

  任何一种担保安排总是为交易服务的,信用支持制度的运作逻辑也源于衍生品合同的内在属性。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功能是风险管理,即市场主体基于对未来市场要素价格变动的预期而订立合同,锁定未来生产经营要素的成本或产品服务的价格,或者对冲相关市场要素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衍生品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当前订约,未来履行”。双方当事人都有在未来的某个时点向对方交付特定商品或货币的权利与义务,而无法事先确定谁是债权人。例如,在利率互换交易中,一方支付固定利率,另一方支付浮动利率,双方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此情形下,传统担保法的为合同债权提供保障的理念在此很难适用,因为看上去每一方都具有债权人身份,都承担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


  

  针对衍生品合同的特点,市场实践发展出净额结算的理念,即合同下的双向支付义务相互冲抵,仅就净额部分进行支付。这一理念体现在担保安排上,就是以合同下的净支付(预期收益)作为被担保对象。市场通常预期,在合同下遭受损失的一方可能不愿意履行合同,从而令获利方的潜在收益无法实现,暴露在信用风险之下。为防范这种信用风险,就要求潜在的损失方向潜在的获利方提供与风险敞口金额相当的担保品。从理论上说,衍生品合同一旦订立,当事人之间不仅是合同对方关系,同时也被区分成获利方和损失方,这也使得风险敞口而非合同债权更适宜成为度量信用风险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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