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看,海升宁愿被指控“违约”也要终止一项正在盈利的衍生品交易的做法颇令人费解。而实际上,它折射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特有的风险,即来自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对方的信用风险。那么,究竟何为来自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对方的信用风险呢?针对这种风险,法律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机制呢?其运作逻辑又如何呢?在这样一种运作逻辑之下,该机制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对交易双方是否具有普适性,真正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呢?
二、场外衍生品交易之担保安排:信用支持制度
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的衍生品交易属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当事人间是一对一的合同关系。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主要风险是来自对方的信用风险,即对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下的交付义务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国际金融实践中,化解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式包括净额结算、现金结算或差额结算、担保安排等。其中,净额结算、现金结算等都与支付方式相关,目的是减少合同项下实际支付的款项;而担保则是保障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防范债权风险最基本的法律工具。由于担保问题的重要性,《ISDA主协议》也包含了专门规定担保安排的法律文件--《信用支持附件》。[10]该文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担保制度--信用支持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信用支持制度:基于传统的债之担保制度的比较分析
信用支持制度是依据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担保安排。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当事人签署了ISDA的《信用支持附件》后,方可适用其规则。根据《信用支持附件》的规定,在衍生品合同下有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风险敞口金额相当的担保品。担保品多为现金或流动性很好的证券。提供担保的一方或者将担保品质押给收取担保的一方,或者将担保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后者。不论哪种情形,占有担保品的当事人都有权使用、处置该担保品,并在对方违约时直接用担保品折价抵偿;对方履约后,仅需要向对方退还同等价值的担保品即可。但是,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内合同的风险敞口转移到对方时,则原收到担保品的一方不仅要退还担保品,而且还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缴付与新的风险敞口对应的担保品。此外,担保安排构成衍生品合同存续的必备条件。如果负有缴付担保品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此一担保上的违约行为可以导致整个合同或交易的提前终止。
从形式上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类似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即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担保物上设定担保负担以保障对方的利益。但是,在担保安排的法律地位、担保权人的权利、对质押的态度、担保物类型、转移方式等诸多方面,信用支持制度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都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整套信用支持制度是围绕着风险敞口而非特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本金数额确定的“主债权”组织起来的。风险敞口决定了谁有权收取担保品继而成为担保权人。不仅如此,风险敞口又是变化的,其变化导致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身份发生转移、担保金额发生改变。“海升-大摩案”正是基于风险敞口下不确定的担保义务而产生的。
(二)信用支持制度的核心概念:风险敞口
“风险敞口”一词源于银行业务,本意指贷款人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余额。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风险敞口”被用来泛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衍生品合同下可实现的全部收益;若对方违约,则收益无法兑现,从而遭遇风险。根据《信用支持附件》的规定,风险敞口是指在任何估值日假设交易双方在合同下的所有交易在相关的估值时间终止,根据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规定应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数额。[11]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解释,一是终止净额结算,二是估值。终止净额结算是场外衍生品交易提前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了结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12]衍生品合同通常涉及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期内发生的一系列现金流支付,如在海升与大摩国际的交易中海升在5年内每个月向大摩国际出售800万美元。如果交易提前终止,双方不仅需要对已完成的交易部分进行结算,而且还需要计算合同下尚未履行的各期支付义务的公允市场价值,比较双方各自在合同下应当支付的总额,以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净支付额,由支付义务较大的一方将该差额支付给另一方。从本质上看,双方支付义务之间的差额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下可获得的全部收益以及另一方遭遇的全部损失。因此,尽管合同提前终止,但根据《ISDA主协议》的“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规定,合同一方在合同下的潜在收益依然能够得到全部兑现。在为担保的目的而计算合同风险敞口时,合同并没有提前终止,只是参照上述“终止净额结算”条款来计算、确定合同预期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全部收益(对另一方来说则为损失),从而确定担保品的价值及缴付义务人。这个程序也称为对衍生品合同进行估值。衍生品合同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价值随着基础资产的市场波动而变化,因此,在衍生品合同存续期间,合同下的收益(或风险敞口)的方向、金额都会随着市场波动而发生变化。相应的,承担缴付担保品义务的当事人也是变动的,追加保证金或减少保证金也是常态。而对衍生品合同估值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担保安排与衍生品合同下的收益或风险敞口在方向、金额上保持一致,从而确保合同下获利的一方得到充分的保障。实践中,合同主体可以约定以每日、每周或每月作为一个估值周期,以便根据衍生品合同风险敞口的变化来调整保证金。在估值日,当事人根据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下各方的实际支付义务,支付义务较小的一方有潜在的获利,但存在风险敞口,从而可以要求支付义务较大的一方提供与此风险敞口金额相当的担保品。通过比较基础资产的合同价与市场价的估值方法称为“盯市计值”,所计算出来的金额代表了合同的公允市场价值,同时也反映了合同的风险敞口,是对合同下信用风险的量化。[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