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研究

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研究



——以“海升—大摩案”为分析蓝本

楼建波


【摘要】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风险是来自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由此而建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不仅成为市场惯例,也符合当下各国金融改革立法的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实质是提前兑现衍生品合同下的全部收益并以保证金方式缴付。但是,“海升—大摩案”表明,这套新型金融担保机制对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企业用户而言可能代价过高。只有在追求信用支持制度适用之普适性的同时合理兼顾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海升—大摩案”;场外衍生品交易;金融担保;信用支持制度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海升-大摩案”


  

  在2008年金融海啸曝出的中国企业衍生品交易重大损失事件中,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升)与国际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摩)下面的两家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大摩国际)和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摩亚洲)--之间的外汇掉期合同争议(以下简称“海升-大摩案”)无疑最引人关注。[1]海升是一家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中国陕西省开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的民营企业,其产品大量出口国际市场并以美元作为产品出口的主要结算货币。为避免因人民币升值而导致以美元计值的贸易应收账款的汇率损失,2008年7-8月间,海升经时任公司评级顾问大摩亚洲的介绍,与大摩国际订立了为期5年的两份外汇掉期合同。在这两份外汇掉期合同中,海升承诺在2013年9月前分别按1:6.828和1:6.8555的固定汇率每月向大摩国际兑换5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的人民币。合同还约定,大摩国际有权在外汇掉期合同履行6个月后随时终止该合同。2008年10月,海升与大摩国际将上述两份合同合并,并分阶段设定了新的合同汇率。[2]在新合同下,海升有权在2009年4月10日前支付不超过3800万美元的解约金而提前终止合同。海升与大摩国际的交易虽然名为外汇掉期合同,但并不是标准的掉期合同,[3]而是一系列的外汇远期合同,[4]即海升有权同时也有义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定期按照约定的汇率向大摩国际出售一定的美元。由于合同履行期长达5年且每月结算交割一次,因此形成了一系列在不同时间履行的外汇远期合同的集合,类似于传统的货币兑换。[5]此外,由于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冲海升美元收入的汇率风险,大摩国际实际并不需要美元,因此合同采取了轧差交割本金的差额结算方式[6]--在每个月的结算日,当事人无须向对方全额交付8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而是按照结算日的市场汇率与合同约定汇率之差计算出一个净支付额,并确定负有实际支付义务的一方,由该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这个差额。现实中,自2008年底以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基本围绕1:6.83波动,低于合同规定的美元汇率,[7]因此海升在外汇掉期合同的头几个月的实际结算中一直是获利方,大摩国际截止讼争时累计向海升支付了72057.7美元。


  

  “海升-大摩案”源于长达5年的衍生品合同带来的保证金义务,成为海升无法承受的财务负担。2008年7月2日,海升与大摩国际签署了国际互换及衍生品交易协(ISDA)发布的主协议规则体系(以下简称《ISDA主协议》)及相应的《信用支持附件》,承担了交付保证金的义务。[8]2008年9月,离岸市场上美元与人民币远期汇率跌至1:7左右,低于当期约定汇率,大摩亚洲根据自己的计算,首次通知海升支付现金保证金,但被海升拒绝。海升与大摩国际变更合同后,2009年4月,大摩国际再次要求海升支付约7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海升再次拒绝支付,其理由是在合同编制及订立时,公司评级顾问大摩亚洲理应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该保证金将对公司构成不利影响,但大摩国际与大摩亚洲均未曾知会或披露关于任何该保证金的条款及任何与亏损有关的风险。[9]2009年4月2日,海升以侵权为由,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摩国际及大摩亚洲;而大摩国际则宣布提前终止合同,并依据合同的专属管辖权条款诉诸英格兰高等法院,追究海升的违约责任,索赔2 6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8亿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