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的典当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由此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对典当规定了强制性义务,并将“典当”与收购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赃物进行统一规定,是出于防止“典当”成为销赃的一个环节的考虑。
从民事法律方面来看,典当是一种担保物权,出当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交承当人保管并获得一定的典价,典当期内承当人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随意使用、出租典当物,也不得转当;典当期满后出当人可回赎典当物,回赎时需交付一定数量的利息和本金。[8]典当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规范,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承担权利义务。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健全的经济人,最清楚如何对自 己有利。承当人要交付出当人一定的典价,并且无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因此,承当人自会谨慎对待典当,以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假设承当人承当的典当物是赃物,承当人无法转售。因为交易标的是赃物,转售赃物的交易行为无效。
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承当人课以上述义务是不必要的,其要求公民承担这些义务,更是公权力的不适当扩张。正确的认定应当是,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由于其对于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了损害,应当可以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待,而对于一般的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行为,则不应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对待与认定。
第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的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本条规定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虽然主观上是故意,但并不是以占据他人财产为目的,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因此属于侵犯所有人权利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本条规定混淆了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关系,导致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却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然而,在法律已经对该行为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从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角度进行认定,即一般在导致损害且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予以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或者包含有民事纠纷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其表述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与民事纠纷之间的明确区别,其结果有可能导致公权力相对于私权利的扩张,导致私权利处于容易受到公权力干涉的危险中。只有在公民或法人等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不公正对待,无法通过平等主体的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会有损社会公益或社会秩序时,警察权力才能行使。尤其是对于法律规定的这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认定,应当设定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有一定区别的认定规则与标准。如果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作为标准,警察权力就容易出现越权作为和读职不作为的情况。而无论发生哪种情况,其都是对私权利的侵害。
三、现行制度下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了规定,但也考虑到了这些行为所包含的民事因素,因而在第9条中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部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明确规定:“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处理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一味地强调《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而是应当尽量考虑这类案件发生、发展的特殊性,尽量减少行政处罚的适用,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