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比,这些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客体的公共性相对较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例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等。(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等。(3)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例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上述这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一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质;二是可能引起社会的恐慌与紧张。如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社会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机制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而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明显地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少,所侵害客体的公共性相对较低,甚至有些则未必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如饲养动物的行为。
2.与民事纠纷的相关性。前文所列举的七类因民事纠纷所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基本上都涉及到民事纠纷,或者说可能是由民间纠纷所引起。例如,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身体健康权,有可能是因为民事纠纷所引起,当事人行为的后果,也有可能再产生侵犯名誉权和身体健康权的民事纠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是因为家庭矛盾引发的民事纠纷所起,这类行为的后果也可能引起民法上的丧失继承权或者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强买强卖和强迫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平等原则;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对机动车的财产权利,极有可能产生民事侵权方面的纠纷;制造噪声或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权利,其本质上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因此,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么是因民间纠纷所产生,要么其结果将可能引发民事纠纷,总之都与民事纠纷密切相关。
3.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交织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上述七类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述与民事纠纷相关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民事责任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10条也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上述这些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行政责任;而承担了行政责任的,也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他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引发单一的行政处罚责任的状况不同,上述七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交织在一起。
对于这些与民事纠纷密切相关,既被《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又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实践当中应当如何认定,不无疑问;而在当前强调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的前提之下,在处理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如何予以认定以及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