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WTO法转化国内法的具体方式大致是:其一,对应式转化,即,将WTO法的某一协定对应地转化为国内法。譬如,根据WTO的《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修订或制定了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根据WTO各成员通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包括标准与程序),“以牙还牙”,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国家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且与WTO法的原则一致。中国入世以来已启动了数十起反倾销调查和少量反补贴调查和保障措施的案件。2010年,欧盟就我国商务部2009年第115号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临时措施以及《反倾销条例》第56条、美国就我国商务部2010年4月裁定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硅钢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先后在WTO提起争端解决。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否抵触WTO法,将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决。[25]
其二,归纳式转化,即,将WTO法有关协定的内容归纳地转化为国内法。譬如,根据WTO法的一系列协定而修订的《外贸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其中,《外贸法》全面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条贸易经营权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等)、“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定第40条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对外贸易秩序、调查和补救”(《关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相应协定)。正如“《外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所指出的,修订现行外贸法是将中国作为WTO成员“应当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需要”。[26]
其三,分散式转化,即,将WTO法的某一项协定或其条款分散地转化为有关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修订与WTO法存在不尽一致之处。譬如,根据TRIPS协定,中国入世前后修订的《专利法》(2000年)第11条(增加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商标法》(2001年)第14条(增加驰名商标的认定)、《著作权法》(2001年)第10.7条(增加著作权人的“出租权”)等。这些知识产权法还根据该协定的知识产权实施要求,分别地增加了“临时禁令”制度。又譬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国入世前修订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均根据该协定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和解释性清单的“五不”(不要求当地含量、贸易平衡、出口业绩、外汇平衡和国内销售),修改了相关条款。[27]
我国对于WTO法采取了原则上转化为国内法的上述做法,并没有完全排除在国内直接适用WTO法。譬如《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68段规定:“如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措施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及议定书项下义务”。根据上述《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当一个案件的审判,国内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可以选择与WTO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那种解释进行判决。也就是说,我国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尽量避免与WTO规则相冲突。
(二)中国入世后的法治观念变化
随着中国入世后将WTO法转化为大量国内法,从而推进整个法制建设,社会的法治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法制透明度观念得以树立,尤为突出。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开,任何法律性文件均应颁布。然而,在中国入世前,仅当时的外经贸部条法司负责清理的法规文件中就有行政法规类的“内部法规”110部,部门规章类的“内部文件”195份。[28]那么多理应公开的法规文件居然都作为“内部法规”和“内部文件”实施,现在看来简直不可思议,但是,以前人们对于内部“红头文件”秘而不宣,习以为常。这种违背法治要求的做法在中国恢复法制多年后依然盛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缺乏体制外的约束。中国入世对于改变这种做法,至关重要。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C)条:“中国承诺只有那些公布的、且为WTO其他成员、个人、企业等能够方便了解的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有关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才会得到实施。”“中国应在实施这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前,提供一段合理的时间让有关权威机关听取意见”。于是,公开所有履行WTO法的国内法律法规及措施等,并在立法时听取公众意见,成为中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入世以来,仅《国务院公报》公开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政措施就多达4500多件,[29]商务部则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要求公布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措施等的义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及商务部条法司等,分别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对法律法规及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意见。这种从履行国际义务到工作常态的变化,说明透明度观念已开始扎根于中国的法治。诚然,如何将这种法治观念渗透到中国法制建设的全面进程中去,让类似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的所有政府信息、乃至所有立法和司法信息公布于众,还有待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