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WTO法下的中国法制变化

  

  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或修法数量之多、活动之密集,使中国法制发生了巨变。与三十多年前中国全面恢复法制时完全自行立法相比,中国入世后的大规模立法和修法,更多地是根据WTO法所要求的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国内立法转化而实施WTO法。


  

  (二) WTO对中国法制巨变的基本评价


  

  WTO迄今对中国进行了三次政策评审,[18]包括对中国入世后通过国内立法转化实施WTO法的评估和要求,其中,第三次评审要求中国:“在目前的评估、修改其贸易及贸易相关法律的努力基础上继续改善其贸易和投资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政府有必要继续减少对贸易的管制及其他壁垒,尤其是海关程序、技术法规与标准(包括卫生检疫措施)、颁证做法、进口许可和出口限制(特别是税收和部分增值税退税);加速银行、电信及邮政等服务行业的自由化以使中外服务提供商受益,包括取消外国投资限制与采纳更加国际化的标准;加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使得政府采购在中国经济中起到更重要作用;关切中国本地的创新政策以及对外国产品、投资者、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进入;在2020年前进一步推进中国相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标准。”[19]这些评价和要求客观上承认中国已履行了入世承诺,因为其中并无任何明确指出中国未履行承诺之处,[20]只是要求中国做得更好些。这些较高要求客观上反映了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期望。


  

  当然,中国入世以来的国内法制巨变并非意味着不存在抵触WTO法之处。迄今以美国为首的少数WTO成员针对中国发起的十多起争端解决案件,[21]除了个别案件与反倾销措施有关,其余均涉及中国体制性问题,包括与进出口有关的国内税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文化产品管理、新闻与信息管理等体制、原材料开发利用和出口体制、金融服务体制、贸易救济体制等。其中,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与汽车零部件进口有关税收、与鼓励出口有关某些退减免税、出口名牌补贴、著作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某些规定、文化产品的进口管理及金融信息服务某些体制等存在抵触WTO法之处,均经磋商,或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决后,中国已经或将要消除抵触之处。应该指出,WTO成立以来数以百计的争端解决案件说明,不仅像新加入的中国,而且美国、欧共体等老成员的国内体制也有许多抵触WTO法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同成员对WTO法的同一义务规定有不同理解,是产生争端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不能由于发生了这些争端解决而否定中国已全部履行了其入世承诺,并使国内法与WTO法在总体上保持一致。


  

  二、WTO法下中国法制的具体变化


  

  中国入世后的国内法制巨变,主要是在WTO法的约束下发生的。近十年来,我国将WTO法转化为大量相关国内法,这是中国法制的直接变化。同时,经由这些国内立法和执法,间接地促进了法制观念的变化,对于今后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中国入世后转化WTO法的国内立法


  

  在中国入世之前,将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例子不多。譬如,1986年9月5日、1990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将我国于1975年、1979年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主要条款转化为国内法,但是,这两项条例包含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即,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或领事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因此,这两项条例是在我国实施这两项公约的“补充立法”,[22]而不排除同时直接适用这两项公约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的“另有规定”(除保留条款)。又譬如,中国在1982年6月7日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后,分别于1992年2月25日、1998年6月26日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根据中国加入公约的声明内容(尤其是限制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和加入后宣布的保留条款(不接受国际法院和海洋法庭的管辖),以及两部国内法均未明确可直接适用该公约来看,这两部国内法属于转化立法。


  

  虽然存在上述转化立法的情况,但是,对于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或适用,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我国与外国所缔结的条约在生效时,就当然被纳入国内法,由我国各主管机关予以适用,而无须另以法律予以转变为国内法”。[23]在中国入世前,我国法学界对于WTO法究竟采取纳入国内法而直接适用,抑或转化国内法而间接适用,各持一端。[24]鉴于《建立WTO协定》第16.5条规定的WTO法的不可保留性,即,中国入世后应不加保留地在国内实施所有WTO法,且WTO法没有官方中文本的特点,我国对于WTO法采取了原则上转化为国内法的做法。由于WTO法包括一系列协定,因此在短时间内大量的转化立法,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