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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法下的中国法制变化

论WTO法下的中国法制变化


张乃根


【摘要】中国入世后在WTO法的约束下,较快地完成了将WTO法转化为大量国内法的艰巨任务。中国入世所引起的国内法制的直接变化和法治观念的间接变化,不亚于30多年前中国法制的重建。WTO法所包括的协定尚无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中文本,对于国内实施带来诸多困难,但是,中国依然通过对应式、归纳式和分散式三种国内立法转化WTO法而履行了实施义务,并由此促进了中国法制透明度的增强与法治观念的变化。诚然,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而言,为了进一步适应WTO法,中国《宪法》的缔约规定亟待修改,WTO法在国内的司法解释应予进一步规范,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应予理顺。
【关键词】WTO法;中国法制;转化;变化;改进
【全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进入第十个年头。[1]中国入世“是WTO和多边贸易体制历史上的最重要事件之一。进而言之,这也是现代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2]中国入世后变化之显著,莫过于一跃而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二大国;[3]且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的2009年进口仍呈增长,为全球经济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4]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深层次关系而言,中国入世所引起的国内法制变化,不亚于三十多年前中国法制的重建。本文从WTO法的国内实施与中国法制的巨变、WTO法下中国法制的具体变化、适应WTO法与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变化这三方面,探讨WTO法下的中国法制变化。[5]


  

  一、WTO法的国内实施与中国法制的巨变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2条,中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如下协定为准:其一,对所有WTO成员适用的《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1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6]其二,对中国特别适用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其附件1-9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342段所含全部147段的义务承诺。[7]这些协定均具国际法约束力,构成本文所说的“WTO法”。根据《建立WTO协定》第16.4条,“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中国入世后应履行该国内实施的义务。


  

  (一)中国入世后的国内实施困境与大规模立法、修法所带来的法制巨变


  

  按照《建立WTO协定》第16.6条和《中国入世议定书》附则4,WTO法的英、法、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没有中文本。中国入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按《宪法》规定程序批准过上述作为WTO法的所有协定,因而也没有通常批准加入国际条约时已有的官方中文本。[8]由此产生了国内实施WTO法的一系列困境。譬如,2003年11月,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但是,2009年1月,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决该《条例》关于“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款项违反TRIPS协定第46条第4款第4句。[9]我国在履行裁决、修改该款项时碰到了文本翻译问题,即,如果修改按照TRIPS协定原文的翻译表述,无须担心有关内容是否符合专家组裁定,但不符合中文表述习惯;如果符合了,又与TRIPS协定的语义表述不完全一致,可能引发新的争议。[10]最终修改的该《条例》相关条款为:“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11]显然,这是以符合汉语尤其是法律语言的表述习惯,并与TRIPS协定的实质一致为原则。以此类推,那些准官方中文本肯定还有许多值得推敲之处。又譬如,根据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的,应当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依法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如选择WTO法的规定,究竟以哪一文本作准呢?显然,这是人民法院本身无法解决的难题,因而迄今尚无任何案件涉及解释没有官方中文本的WTO法。[12]


  

  尽管如此,中国入世后还是通过健全法制,在国内基本实施了WTO法。第一,根据WTO法的要求,清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13]并制定了《立法法》(2003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全面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第二,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全面的调整,包括修订《对外贸易法》(2004年),在原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基础上分别制定《反倾销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新制定《保障措施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等;第三,在入世前后修订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法》(2000年)、《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地理标志保护规定》(2005年);第四,在贸易有关的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修订或制定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公司法》(2005年)、《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商业银行法》(2003年)、《证券法》(2004年)、《保险法》(2009年)、[14]《电信条例》(2000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15]专利法》(2008年)、[16]《商标法》(2001年)和《著作权法》(2010年),[17]新出台《反垄断法》(2007年)等。至于地方性法规等的修订或制定,更是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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