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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看如何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

  
  其次,不可否认的是犯罪嫌疑人董某确实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故意,只不过是在被害人杨某逃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说“钱我拿上了,赶快回家”,犯罪嫌疑人董某并未表示反对,此时才能明确犯罪嫌疑人董某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形成。但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刚刚形成,从而阻断了前面二人的争斗行为与占有财物之间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如前所述,无论是前面的争斗行为,还是后面占有钱财的行为,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董某寻开心、寻求精神刺激的表现而已。

  
  再次,在被害人杨某逃跑后向路人寻求帮助后,三犯罪嫌疑人又暴力抗拒抓捕,致其中二人受伤,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那么,能否套用刑法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呢?笔者认为不妥,根据按照该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本案既非盗窃、也非诈骗,显然无法适用,将前行为认定为抢夺也过于牵强,毕竟,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侧重于“夺”。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获得钱财是在被害人看到另二名犯罪嫌疑人到来,在不清楚此二人与犯罪嫌疑人董某之间的关系且没有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选择了舍弃钱财从而保护生命这一最安全、最保险的方式,这是每个人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可见,舍弃钱财是被害人杨某不得已之行为,不能体现出抢夺罪乘其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特征。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法定情节,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才能入罪。本案虽未达到多次,但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兼具随意殴打和任意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在群众抓捕时三犯罪嫌疑人时又暴力反抗,致二名群众受伤,可以认为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情节要求。因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刑。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主观与客观是相互一致的,客观是主观的表现,对待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特别是注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分析来正确把握其犯罪心理特征,从而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以彰显刑法打击犯罪、惩恶扬善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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