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看如何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
孔军
【全文】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被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此种安排之用意不言而喻,抢劫罪属于侵财类犯罪,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善良社会风俗,二者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一般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及相关法条很容易将二者区分开来,但是由于法律语言本身固有的局限性、成文法的滞后性以及社会生活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二者难免会出现一些交叉和混淆。同时,从章节的安排次序、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法定刑的设置等方面,凸显了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打击力度。运用法理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正确区分二者,无论是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着眼于法律实践,都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这是抢劫罪最显着的特征,但相似的特征也出现在了寻衅滋事罪当中,如该法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和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特别是当此两项共同出现时,简单地从暴力手段和拿人钱财上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构成抢劫罪未免过于草率,此时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
请看案例:2009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沙某伙同王某(在逃)酒后相约去上网,中途犯罪嫌疑人沙某、王某回住处取上网卡,犯罪嫌疑人董某独自一人在路上拦住受害人杨某并让其将身上的钱扔到地上,被害人杨某见其醉酒,又由于害怕便将身上的436元钱及身份证等物品放到地上,后犯罪嫌疑人董某又要求被害人杨某与其打斗决定钱的归属。此时,犯罪嫌疑人沙某、王某来到现场,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捡拾钱物并告诉董某“钱我拿上了,赶快回家”时,被害人杨某趁机逃跑并向路经此地的三名群众寻求帮助。三犯罪嫌疑人又暴力抗拒抓捕,致其中二人受伤,最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沙某被抓获。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三人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谋取他人钱财,符合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虽有殴打他人、拿人钱财的行为,但主观上却是出于逞强、耍威风的动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刑;第三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不构成抢劫罪,也未达到寻衅滋事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