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作品作家
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对作家姓名和作品名称有较高的知晓程度。这是知名、畅销作品的重要标准。这里的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是指特定作家作品在社会上的读者、某一学科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该作品的经销者等。冒名侵权中的“知名”仅仅是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某特定作家的姓名、笔名或其他冠名方式。(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作家必须通过作品广泛的影响范围才能拓宽自己的影响力,才会为广大公众熟知和接受,才会“知名”。“知名”往往与作品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很多作家往往因为一件作品而一举成名。(3)一定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知名作家的作品影响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时间的限制持久地发挥影响力。但是某些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空间里有着辉煌的成绩和较大的市场空间。那么,这些作家在特定的时空中也可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冒名侵权的对象。
(三)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
冒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一般来讲,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4)在书的内容介绍方面,侵权行为人往往有很多根本与作品无关、严重误导读者的陈述与说明,它们均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作品风格有一定的关联性,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排除读者的盗版怀疑心理,促使读者在没有阅读冒名作品之前,会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四)有冒名的故意
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如前所述,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冒名侵权行为人之冒名故意,集中地表现在其姓名或名称变更行为和姓名或名称使用许可等行为的不合法的目的性这一点上,因为冒名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姓名或名称和取得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使用权,其目的不在于正当地、合法地行使姓名或名称使用权,而在于看到了该姓名或名称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具有同一性,将之署在侵权行为人自己的作品上,以期产生同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冒名侵权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