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仰先生断定,南方报系和贺教授故意把打黑歪曲成“文革”,所以,这只是贺教授小圈子的看法,而不是事实,先生还举例说明,有过文革经历的人应该知道,文革时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就此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与文革“砸烂公检法”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在此,我很是纳闷,先生何以就断定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都是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呢?重庆打黑,大众赞成,打黑变黑打,多人指责,那么在李庄案中,各种违法行为难道都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码?都是按照公检法的程序办事吗?在此,我很想得知先生所谓的严格法律框架是指什么?法律框架应是在依法程序之内办案,但是,从李庄案的各类程序来看,公检法联合组成调查组,政法委从中协调案件,案件在所有程序之中都是重庆速度,速战速决,只为不给辩护律师充裕的辩护时间,好让李庄尽快入狱,证人被限制自由被法院说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样的法律框架,这样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难道就是先生所说的法治理想吗?难道就是先生所理解的法治内容吗?当然,上述的违法办案肯定不可与“砸烂公检法”同日而语,毕竟,重庆还没有胆量砸烂公检法,但是,行政指导公检法办案的司法沉疴却不比砸烂公检法优越多少,一个是行政权办案,一个是以司法权的名义让行政权在背后指导案件,这样的司法程序,我看只是司法略微进步的显证,但却远远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贺文中公检法被谁掌握,我倒认为,公检法不仅被“造反派”掌握了,而是被权力操纵了,权力操纵下的法治理想,只不过是领导人权力追求的工具罢了,而司法人员也只是做了司法权充当工具的一个棋子,但却付出了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代价。贺教授的法治理想在此应是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法律层面内依法打黑,而不是运动式执法,而不是政法委指导案件办案,这样的法治理想,刘仰先生难道觉得不够“理想”吗?
刘仰先生将贺教授的公开信中:“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说成贺教授文中的“我们”不是群众,说贺教授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这种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正气,在贺卫方眼里,不过是“当局发动群众密告”。我要试问先生,群众来信和检举肯定是反腐败的一个主要方式,但是为何不见在之前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呢?当然,先生可以说,之前未打黑,那难道之前社会就不黑吗?打黑的社会正气,人人都赞同,贺教授所说的“当局发动群众密告”主要是指在一些案件,群众的密告完全是当局一手操办而成,而不是群众的真正举报,是以群众之名,行打压律师之嫌,换做李庄案而言,被告人举报律师,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难以想象之事,但在重庆就可以发生,而且当局还据此对被告人龚钢模予以减刑,这样的司法丑态怎会是社会正气的表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