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即便是我们引入了法国式的行政主体理论与结构,也将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为其具体内涵依然有待未来实践的填空,并随未来地方自治的实现而实现。退一步说,就是不做这样的行政主体变革,仍然维系在现行的行政主体格局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也仍然是行政主体,也不妨碍未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革与走向。
【作者简介】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王丛虎:《行政主体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薛刚凌:“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载于《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载于《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章剑生:“反思与超越:中国行政主体理论批判”,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6期。
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4页。
薛刚凌:“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载于《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
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41页。
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苏俄民法典》(1964年)第24条确认的法人类型之中,就包括由国家预算拨给经费、有独立的预算、其领导人有权支配拨款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组织,以及苏联国家以及各加盟共和国国家。参见,马骏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60页。上述规定已经奠定了机关法人的基调。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63页。
马骏驹教授只用寥寥数语述之。参见,马骏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但却没有回答更多的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是否是法人,还是像国家一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葛云松:“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马骏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据说,当时台湾不少学者,还有姜明安教授都认为,法人应是民法概念,不应移用到行政法上。参见,杨海坤:“当前关于行政法人问题的理论探讨”,载于《河北法学》1991年第3期。
尹田教授总结道:“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在被运用时实际上被赋予了两种不同含义: 一为抽象意义上的权利能力, 指“享受权利,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在此意义上, 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 一为具体意义上的权利能力, 指“享受某一特定权利, 成为某类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在此意义上, 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不能等同。参见,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我借用了这种分析方式。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64页。
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109页。
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薛刚凌主编:《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章剑生:“反思与超越:中国行政主体理论批判”,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6期。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载于《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64页。
马骏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问题探讨(中)”,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马骏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问题探讨(中)”,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马骏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155页。
何秉松:“单位(法人)犯罪的概念及其理论根据——兼评刑事连带责任论”,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杨海坤、陈仪:“在探索中前进还是后退?——与杨解君教授商榷”,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马骏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问题探讨”,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4、5期。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127页。
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8-499页。
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喻希来:“中国地方自治论”,载于《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让一玛丽· 蓬蒂埃:“集权或分权:法国的选择与地方分权改革(上)”,朱国斌编译,载于《中国行政管理》1994年5期。
喻希来:“中国地方自治论”,载于《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让一玛丽· 蓬蒂埃:“集权或分权:法国的选择与地方分权改革(上)”,朱国斌编译,载于《中国行政管理》1994年5期。
朱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喻希来:“中国地方自治论”,载于《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朱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王名扬先生指出,“如果管理地方公务的机关不是地方的代表,而是国家的代表,它的产生完全依赖于国家时,仍然是中央集权制,而不是地方分权制”。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页。
潘小娟:“中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比较研究”,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