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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阿勒泰地区、慈溪市等地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有限公示”,即尽可能地将“公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财产申报资料被过度曝光。从理论上讲,这种“有限公示”具有一定合理性。财产申报资料虽然以公开为原则,但公开的范围也应与其职位的“公共性”相适应。一方面,“不同层级的官员,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应当有区别。什么层级上选举(选拔)的官员,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向社会公布财产情况”。[25]一个仅仅涉及地方事务的职位,财产申报公示的范围应被限定于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内为宜。另一方面,财产申报资料的公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其使用也应当以公共目的为限。滥用财产申报资料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可见,财产申报公示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无限公开,对财产申报公示也有必要施加合理的限定。例如在美国,财产申报人员的申报结果必须向公众公开,任何公民都有权查阅或复印政府官员的申报资料。但是,对于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使用,美国法律有明确的限制:“凡是出于以下目的查询申报资料都是违法的:(1)出于非法目的;(2)为了商业目的,除非是新闻和传播媒体为向公众报道;(3)出于为了确定或建立某人的银行信用等级;(4)出于为了任何政治、慈善或其他目的而向申请人募捐或索取钱财……对于怀有这些目的查阅申报材料的人,司法部长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受理这类诉讼的法院可处其5 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26]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所谓的“财产申报法”的“实施细则”和“查阅办法”对公民查阅申报资料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查阅时只能看,不能抄录,不能复印,不能摄影;一个人对于同一个申报人的财产申报资料,一年只能查阅一次;出于营利、征信、募款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查阅申报资料的,将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诸如此类的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上设定限制的做法,其好处在于:一方面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满足了社会监督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


  

  在财产申报公示的条件下,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施加限制的做法,实际上体现了信息社会隐私权保护方式的转换。信息社会的来临既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极大地改变了隐私权的面貌。诚如美国哈佛大学查尔斯·弗尔德教授所言:“信息隐私的理念,似乎不应该只局限于不让他人取得我们的个人资讯而已,而是应该扩张到由我们自己控制个人资讯的使用与流向。”[27]由此可见,隐私权已经不仅仅是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消极权利,隐私权还强调如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存储和传播等行为进行管理,意味着一种控制个人信息使用和传播的积极权利。隐私权保护的重点不再是如何保守秘密,而是如何实现对信息利用和传播的有效控制。通过在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上设定限制,我国的财产申报公示完全可以做到对财产申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协调发展。例如,我们可以规定,财产申报资料必须公开,供公众查阅和复印;查阅的目的必须基于法定的事由,任何非法目的的查阅、使用和传播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五、结语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要顺利迈向财产申报公示,必须解决好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隐私权在现代社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对隐私权的不当限制或恣意剥夺,都将导致对个人人格尊严的损害。国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虽然有必要对申报人的隐私权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也有限度,必须满足隐私权合理保护的需要。如果在财产申报制度中一味强调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不仅无法得到公职人员的认同与支持,还可能造成公职人员人格尊严的侵害,危及政府管理的有效运作。推行财产申报公示绝非“一晒了之”。财产申报资料必须公开,但公开不是简单地牺牲申报人的隐私权。在公开的同时,必须明确申报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免申报人因公开申报资料而遭受不必要的伤害。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带来的不应该仅仅是光明,而且还应该有温暖。当那些正直无私的官员沐浴在“阳光”之下时,他们不会感到寒冷。一项建立在隐私权保护基础上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正当性,也将令恶意攻击者失去反对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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