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官员”隐私权的可限制性对我们划定财产申报主体范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公共官员”之外的公职人员,虽然担任公职、领取政府薪水,但由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造成直接的影响,要求他们公示财产接受公众监督,显然并不必要。因此,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可以借鉴“公共官员”的范围来确定。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并没有界定“公共官员”的范围,但在判决书中提到:“我们的国家选举了许多重要的官员;各州、各市、各县甚至许多选区也一样选举了许多重要的官员。这些官员以他们的职务行为向人民负责……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和公共官员是没有任何疑问的……”[15]由此可知,经过选举任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官员被列入“公共官员”之列。在两年后的“罗森布拉特诉贝尔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又提出了认定“公共官员”的两项标准:(1)所涉职务行为是否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具有实质决定权;(2)职位的重要性是否已经达到公众就该职位的任用资格及工作表现具有特定利益的程度。[16]于是,“公共官员”包括了那些非民选的对政府事务负有实际职责或能控制政府事务的人。同时,在该案中法官认定,“公共官员”还包括担任公职时曾经行使过重大责权的前政府官员,以及因过去的职务行为而在当前受到指控的前政府官员。从这些案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公共官员”的认定,强调的是职位与大众的关联性,即职位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非受雇于政府的“身份”。
这种认定“公共官员”的思路,实际上在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方案中已有所体现。阿勒泰地区出台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中,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不再限定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包括了具有“实权”的科级干部。对此,中共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章新军解释说:“权钱交易的前提是有权”。[17]因此,阿勒泰地区这次对申报主体的界定主要看其是否有权,而不再只看行政级别。更加值得一提的是,阿勒泰地区的规定还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3年内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纳入申报的主体之中。
结合上述经验,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以职位与公众的关联性为依据进行划分更为适当,而不是单纯根据职务来确定。因此,笔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包括:(1)选举产生或选举决定的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我国人大代表虽然不是专职的,不属于公职人员,但正如“公共官员”的认定不以是否领取政府薪水为标准一样,人大代表也不能因为不领取政府薪水而免除财产申报的义务。(2)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肩负重要职责,拥有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应当主动进行财产申报。这类公务员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3)掌握一定公共权力和利益资源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法院、检察院、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证监会、银监会等的主管人员。(4)曾经作出重大决策或行使过重大责权的公职人员,如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离开岗位后5年内仍需要申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