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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保护的度在哪里

【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注释】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针对行政相对人王某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作出这种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属于对相对人来说是“不利行政行为”,而不是相对人王某所说的行政不作为。上钢新村派出所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给予王某某种正式行政答复那才是行政不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他们的行政判决书中,均未指出王某在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有关“不利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的探讨,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以下。
参见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174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86页。
“批复”的全称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所作的请示而作的。这个针对公民宪法上人格权之姓名权所作的司法解释引发了所谓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BverfGE 39,1,Urteil v﹒25﹒1975,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39卷第1页以下。
参见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63页以下。
陈慈阳:《宪法学》,(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96-400页。
参见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306页。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显然,这种“规定”只能是宪法之下、各种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之上的法律规范。
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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