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保护的度在哪里
评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
刘练军
【摘要】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
宪法保护乃毋庸置疑。像其它人格权一样,姓名权当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该属于“法律保留”。对限制姓名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审查应是当下我国保护和救济姓名权的必要法律程序。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未能实现这一点,王某的姓名权因而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姓名权;人格权;法律保留;规范审查;
宪法
【全文】
一、一宗深受关注的姓名权案
2004年11月,上海市民王某申请改名因未被当地派出所批准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媒体多有报道,国人颇为关注,网民们在论坛上对此案的议论更是热烈、激昂。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概述如下。
2004年9月,上海市民徐某去当地派出所,申请在自己的户口本上添一个“曾用名”———柴岗龙清。因为日本来信的收信人名字与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名字都不符,徐某与送信的邮递员因此常要大费周章。但接待徐某的户籍警说:“我们从来不给人改名字的,何况你要添加个日本名字。”
徐某的妻子、上海市民王某被户籍警的话激怒了。她告诉丈夫,曾用名就是要加,而且她自己还要改名“柴岗英子”。按照徐某的本意,不能加也就算了:我们都应尊重政府机关的决定。但王某说:“应该先尊重法律,法律赋予我姓名权!我们中国是个法治国家!”
王某说,我就是想赌口气,如果派出所同意我改名,我只要求把柴岗英子放在曾用名一栏里;如果派出所不同意,我就一定要求改名。我要维护我的姓名权。因而,王某向所在的上海浦东新区上钢新村派出所申请改名“柴冈英子”。理由是其丈夫为日本人柴冈文雄的继子,平时书信往来中,日本的继母经常以柴冈龙清称呼其夫。王某被那位日本继母视为柴冈家唯一的儿媳,并以“柴冈英子”称之。但派出所查询后发现,王某的姓名在户口登记资料中无误,且全市只有一名71岁女性和王某重名,她们不在同一单位、同一社区工作居住,不会因重名造成误会。2个月后,派出所交给王某一张“不予更改”的审核表。王某随后以该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其作为公民享有的姓名权为由,[①]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11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的行政诉讼。王某诉称,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
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根据我国《
户口登记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王某认为,法律没有针对“变更姓名”的禁止性规定,《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更改姓名的规定,仅仅属于公安局的内部规定,不属于国家法律,也不是地方性法规,因而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