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是一种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费率反应的是保险人对其承保风险的定价,而保险合同中关于除外责任事项的约定对承保风险的界定至关重要。然而,依照有效近因规则和并存原因规则,保险人试图通过除外责任事项来限制承保风险范围的努力就有可能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很难对自己的保险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价。为了应对法官所创设的有效近因规则和并存原因规则等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保险公司开始在保险合同中订入原因排除条款。由此,问题又回归到先前的状态,即如何看待此类合同条款的效力。对此,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取决于法官如何看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对利益平衡的把握。
在有些法官看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知识、经验、经济力量和谈判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失衡。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制订者,他可以在合同中反映自己的意志,而被保险人却缺乏此种机会和能力。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即使是合理的,也有可能在合同条款中得不到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纠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而不是维护这种失衡。因此,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中订入的原因排除条款,常被此类法官看作是有违公共政策而无效。法官们对保险人承保风险范围进行界定时遵循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而不是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约定。
然而,另外一些法官则不愿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走得这么远。他们认为保险人有权通过合同约定来控制自己的风险,因而对原因排除条款持肯定态度。有关政策判断在保险法上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作用,在“卡特里娜飓风”灾难的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2005年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飓风--卡特里娜飓风--袭击了美国南部,造成大量的民宅被洪水摧毁。于是,许多受损者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诉讼。损失的发生,既有风的因素,也有水的因素。这些受损者虽然持有住宅保险单,且保险单将暴风引起的损失列为承保范围,但洪水所导致的损失却被列为除外责任事项,并且这些保险单都载有原因排除条款。“列奥那多案”[27]是美国密西西比州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卡特里娜飓风案”。在该案中,一审法官认为,保险单条款的含义模糊,因为它一方面宣布保险范围中包括暴风,另一方面又称当暴风与洪水同时出现时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事项;如果依照保险人的解释将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排除在外,那么将会使保险单关于承保暴风引起的损失的规定形同具文。因此,对保险合同条款最合理的解释应是,保险范围不仅包括暴风,而且在洪水出现时,暴风引起的损失仍属于保险范围内,但被保险人仅有权就暴风所引起的损失获得赔偿,而无权就洪水所引起的损失获得赔偿。然而,上诉审法官却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歧义,原因排除条款是有效的,它明确地将由水导致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并且,在上诉审法官看来,原因排除条款并不存在违反公共政策之处,因为该条款已经密西西比州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如果将该条款认定为无效,将会干涉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单的监管权。[28]正如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尽管保险单关于除外责任的条款清晰无误,但保险单持有人在订立合同时却很少注意到,往往等到索赔时才惊奇地发现有此类条款。[29]尽管在该案中原告声称,应依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而非保单语言来确定保险范围,但上诉审法官最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原告主张其期待洪水导致的损失亦属于保险范围并无合理依据,并指出在保险单条款清晰明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期待不能超越保险单条款。在“卡特里娜飓风”灾难中,受灾最严重的是新奥尔良市。飓风导致河水上涨冲垮了堤岸,洪水淹没了城市,许多受害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一审法官通过认定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洪水”的规定模糊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然而,这一裁决却被上诉审法官推翻了。在上诉审法官看来,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的责任限制条款都无法得到执行,那么保险人想控制自身风险的努力就会变得毫无意义。[30]无论裁决结果如何,我们都可看出,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所涉及的不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有着密切的联系。
五、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真实的法律问题。它不仅存在于外国的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我们虽然一直都在使用“近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之类的概念,但对其在保险法上的特殊意义却一直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所体现。例如,在一起因地震灾害引发的保险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为其厂房投保了财产综合险附加地震损失险。地震发生后,被保险人以其厂房被震开裂、倾斜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地震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最终再审法官认为:“由于造成讼争厂房损坏的原因既有非承保风险,又有承保风险,且这两个原因之间无前后衔接和互为因果关系的联系,系两个独立的原因,因此,在适用近因规则时,只能按照两种原因对损失结果的作用大小确定赔偿比例”。[31]该法官虽然声称其适用的是近因规则,并使用了许多保险法上的术语,但实际上其有关因果关系和保险人赔付责任的认定,沿用的是侵权法的思路,而未顾及保险法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