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近因规则到新兴规则
周学峰
【摘要】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和
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目的在于界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范围,其背景是保险合同已对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都做了规定。因此,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涉及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和控制问题,这是政策判断的核心问题。
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经历了从近因规则到新兴规则的演进过程。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在认定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注重维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保险法;因果关系;唯一近因规则;多项近因规则;有效近因规则;并存原因规则;原因排除条款
【全文】
长久以来,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一道难题。在保险法领域,曾有许多学者设计过各种分析因果关系的方法,然而,这些方法在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中都只是昙花一现。时至今日,问题依然摆在我们面前。[1]对于因果关系问题我们之所以无法回避,不仅是因为我们将近因规则奉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因果关系的问题常常成为保险诉讼的争执点。[2]例如,美国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灾难发生后,许多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才发现他们的住宅保险原来只承保暴风引发的损失而将洪水或水灾引发的损失排除在外,于是,被保险人声称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是由暴风引起的,而保险人则认为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应归为洪水或水灾,因果关系问题成为美国飓风后保险诉讼的关键问题。[3]在中国,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由地震、台风、洪水引发的保险诉讼案件也在与日俱增。在这些案件中,有关因果关系的问题亦是常常引发争执的问题。因此,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绝非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与司法实践密切关联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司法判例的研究,尝试找出一些具有指导性的原则,以期对我国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一、保险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特殊性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等等。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亦存在差异。因此,我们需要对相关概念作进一步的比较。
(一)保险法上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比较
保险法与侵权法都注重因果关系,并且都以此来界定义务人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两者亦存在重要的差异。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目的在于判断在侵权诉讼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以此来认定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范围。其侧重考察的是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属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原因。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则在于判断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进而决定保险人是否负有赔付责任。由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通常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来进行界定的,因此,法院对事故原因的探寻,通常限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