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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

【作者简介】
房绍坤,烟台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房绍坤、王洪平:《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参见王洪平、房绍坤:《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与司法审查》,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参见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行政伦理学的视角》,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同注
参见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参见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参见褚江丽:《我国宪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路径与方法探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期。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9-380页。
同注
参见李轩:《中、法土地征用制度比较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我国《物权法》第28条在立法用语上使用了“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见我国的征收是指行政征收,征收的公共利益决定机关应主要是指“人民政府”,即相关的征收决定行政机关。
这主要是就我国的征收制度而言的。在“立法征收”是一种重要的征收类型的国家,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也是立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如美国就是如此。
同注
参见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从Eminent Domain的主权属性谈起》,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参见许中缘:《论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法国不动产征收作为比较对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
同注
参见“罗士圈:城市危改的民本模式”, at http://news•mzyfz•com/times/a/20071012/210300-2•shtml,2009年5月16日访问。
参见彭诚信、刘海安:《论征收制度中认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性设计》,载房绍坤、王洪平主编:《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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