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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模式之转型

  

  类似的行政决策模式转变的实践在各地政府的实践中层出不穷,这里不便一一列举。可以说,行政决策模式从封闭走向开放,已经成为诸多地方政府的共识。在行政官僚组织的基本结构并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之下,何以出现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参与式治理的现象呢?在笔者看来,就行政官僚组织本身的运作来说,一个极为重要的结构性因素是,来自最高层的政策目标指示已经发生了转变,并影响到相应的干部考核和提拔的运作。自从中央政府推行科学发展观以来,干部的考核指标变得更为均衡,除经济增长的政绩之外,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内容的重要性迅速上升;在考核程序上,也更加重视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程序技术。[15]此外,中央政府对于行政决策模式转变的重视,也给了地方政府官员以明确的激励,从而在局部地区引发了行政决策模式改革的政绩竞争。在以上案例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提炼出正在形成的新的行政决策模式的一些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1)在理念上,公共利益被认为是多元利益的合成,决策者既要认识到公共利益之所在,也要认识到那些具体利益和个别利益。决策者虽然肩负着认识公共利益并据之做出决策的任务,但它们并不自然就代表了公共利益。要完成这一任务,决策者需要公众的合作。


  

  (2)在组织结构上,行政决策的组织结构虽然仍然是金字塔式的官僚科层制,但由于最高层推行科学发展观,在政策目标和干部考核指标中加入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内容,并在干部考核程序中加大了民意测评、民意调查等程序技术的运用,因而地方决策者已有一定的动力对本辖区内公众的要求做出积极回应。


  

  (3)在议程设置上,行政机关及其智囊团体与公众分享议程设置权力。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提交建议,或者通过媒体以及公共舆论的压力来设置议程。


  

  (4)在信息的获得和流通上,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制度,行政机关被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这使得截留政务信息变得日益困难。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度提高,往往积极主动地向决策者提供关于自身利益的信息,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也日益重视公众自主提供的信息。


  

  (5)在利益的代表和表达渠道上,决策者在传统的指定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渠道之外,日益承认多元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渠道。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临时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渠道得到重视与广泛运用。


  

  (6)在政策的接受上,公众对于政策的接受不仅被视为与政策执行成本相关的一个因素,而且是衡量决策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决策者倾向于承认公众对于政策的低接受度表明决策者在决策阶段对于公众的偏好缺乏有效的综合。


  

 (7)在政策的反馈和纠错机制上,反馈和纠错机制得到加强。公众通过提交意见、舆论监督或其他机制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来对决策错误进行反馈和纠正,决策者将批评性的政策反馈视为改进决策的积极资源。


  


  三、参与式治理模式:合法性、理念及制度要素


  

  上文从七个方面描述了行政决策参与式治理模式的特征,然而,这只是一个外在视角的描述。“世界大趋势”显然不能构成引入参与式治理模式的充分理由,毕竟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国情有很大不同。有益于别国的做法,未必就适合我国。那么,参与式治理模式适合我国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对这一模式的合法性、理念以及制度要素等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参与式治理模式之合法性


  

  参与式治理模式与管理主义模式最大的差异是两者对公众参与的态度。在参与式治理模式中,公众被视为利益相关者,是需要在治理过程中紧密团结、分享政策影响力的伙伴。而在管理主义模式中,行政机关是管理的主体,由其自行设定管理目标,寻找实现目标的手段并作出选择,然后执行决策。在这一图景中,公众是消极的管理客体。引进公众参与,是否能为行政决策带来更大的合法性呢?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行政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都在加强。[16]将公众参与引入行政过程,分享对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已经成为增强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机制。它对于行政过程的意义在于以下两点:(1)弥补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控制的不足,使得行政机关的运作能够真正体现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从而提高政策的可接受性;(2)弥补专家在知识和信息上的不足,以便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增强其合理性。


  

  我国许多地方在行政决策中已经引入参与式治理模式。这并非理念设计的结果,更非自上而下推广运动的产物,而是在应对具体的公共危机的社会博弈之中脱颖而出的。这种自发性表明,参与式治理模式在我国是可行的,它与当下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境存在着一种水乳交融的关系。但是,在笔者看来,参与式治理模式并不仅仅是“行得通”而已,同时也具有深远的前瞻性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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