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这才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因特网中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特别是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在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应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具体规定(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既保持现行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在商标范畴内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然延伸至网络空间。
2.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国务院应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改变有关行政规章效力较低的不利状况;以条例作为具体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又一准则。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3.明确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与管理外,还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一职权。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包括域名纠纷),可根据某商标在争议发生时的实际状况以及市场变化,个案认定驰名与否,以便有效、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这也是我们应尽的TRIPs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义务之一。
4.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对行政认定与今后司法认定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我国在处理因特网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时,不论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亦或受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按一定程序先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系驰名商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应裁定撤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移给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销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注册域名时还可在必要时追究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胜诉案给我们的启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原告:宝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