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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执行之我见

  
  补充责任的法律性质。对于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于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论。主流观点认为,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债务人为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相同之处是一、行为人均为多数。二、给付内容相同。三、各行为人均负全部赔偿责任。四、因一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部责任归于消灭。其区别为:一、产生原因不同。连带之债系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如共同侵权;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即数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二、主观原因不同。连带之债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过错。不真正连带之债行为人具有各自不同的过错状态,仅是责任竞合。行为人之间关系不同。连带之债内部为潜在的份额关系。超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而为清偿的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不真正连带之债各自基于独立的债务发生原因承担责任,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其追偿权,是基于最终责任的承担。

  
  补充责任的效力。其对内效力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对外效力为发生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各个责任人对于受害人都发生全部承担满足其权利请求的效力,受害人即赔偿权利人对于各个责任人都享有请求权,都可以单独向其行使请求权,任何人对于受害人的请求权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在承担其责任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消灭。在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不足时,其他责任人负有补充责任。同样,在一个责任人无力承担责任或无法承担责任时,另外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执行补充责任案件的理解。法院在执行补充责任的案件时,我们从补充责任的法律性质和对外效力的理解上,可以得出法院可向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具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执行。这是对赔偿权利人的权利的保护,亦是基于对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但同时我们亦要考虑到补充责任人与连带责任人的区别,补充责任是对赔偿权利人的权利的最大保护,同时这类案件权利人的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补充责任人直接承担,补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其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亦即终局责任人承担。为避免造成诉累及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在法院法律文书中有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执行机构仍应对直接侵权人进行执行,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执行不能或直接侵权人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时,才可对补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实现对赔偿权利人的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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