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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

  

  中国刑事司法的经验表明,只有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开来,才能解决刑事辩护不充分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从容不迫地选择无罪辩护,而不必担心在以后的诉讼中无法提及量刑情节的问题;在辩护方的无罪辩护意见难以为法院所接受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在另一场专门的庭审中改做罪轻辩护,充分阐述旨在证明被告人应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实情节。而对于那些选择罪轻辩护的被告人而言,一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就意味着法院采取极为简易的方式处理定罪问题,但这并不导致量刑程序的简易化。被告人、辩护人仍然可以在量刑听证程序中充分地提出本方的辩护意见,并促使法庭就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展开充分的调查。


  

  (二)公诉权的必要延伸


  

  按照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检察机关是以提交起诉书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谓“起诉书”,通常又被称为“定罪申请书”,也就是检察机关据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的诉讼文书。起诉书一般会列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应被认定的罪名,但不会对量刑问题提出任何明确的建议。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公诉人通常会当庭宣读“公诉意见”或“公诉词”,除了继续解释被告人为什么构成起诉的犯罪以外,还可以对量刑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如要求法院注意那些从重或从轻量刑的犯罪情节等。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既不会建议法院适用具体的量刑种类和量刑标准,也不会提出具体的量刑幅度。


  

  在近年来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试验中,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通常不会是某一具体的量刑标准,如明确要求法院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的建议,而是较为明确的量刑幅度,如建议法院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为说服法庭在这一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公诉人甚至会当庭陈述这样量刑的理由。法庭一般会将这一量刑建议提前告知辩护方,允许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方就此发表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会对自己是否接受量刑建议问题陈述裁判理由。当然,很多法院的改革经验显示,检察机关的量刑在大多数案件中得到了程度不同的采纳。[13]


  

  从中国近年来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公诉制度确实存在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在笔者看来,所谓公诉权,既包括传统的“定罪申请权”,又可以指现在的“量刑建议权”。公诉权从“定罪申请权”到“量刑建议权”的扩展,显示出公诉权范围适度扩大的改革思路。从改革试验的情况来看,将公诉权范围作这样的扩大,可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是公诉方通过行使诉权,对法院的量刑权施加了积极的限制,这对于防止法院在量刑上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有益的;二是公诉方一旦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方就可以针对这一量刑建议发表本方的量刑意见,这有助于诉讼各方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见,从而积极有效地参与法院的量刑决策过程,提高量刑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三是公诉方的量刑建议通常伴随着量刑理由的具体化,这有助于诉讼各方围绕着量刑理由展开有效的质证和辩论,也有助于促使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量刑的理由;四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旦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就有可能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机制的存在可以促使法院认真对待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以较为理性和慎重的态度决定量刑建议的采纳问题。


  

  当然,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诉讼格局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难以有较大的存在空间,而最多在法庭辩论阶段向法庭提出,并接受辩护方的质疑和辩论。只有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检察官才有机会在量刑听证阶段充分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才有机会对这一量刑建议提出质疑,甚至直接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被害方也才可以提出自己对量刑问题的看法,并对法院的量刑施加积极的影响。


  

  (三)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


  

  迄今为止,中国司法界都同意对法官在量刑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加强限制,但在限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和途径上,许多人士不约而同地认同“建立量刑标准”的思路。一些刑法学者甚至主张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颁布“量刑指南”的做法,确立具体而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意见。个别法院甚至开始探索所谓的“电脑量刑”制度。[14]然而,无论是建立“量刑指导意见”还是确立“电脑量刑制度”,都只是在实体标准的设定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也都是有着明显局限性的。因为即便按照上述思路来进行制度设计,法官仍然难以听取检察官的量刑意见,无法获知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问题的看法,更无从知悉被害方对本案量刑问题所发表的真实想法和态度。而在控辩双方以及被害方无从参与量刑决策过程的情况下,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仍然会动辄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社会影响”、“领导指示”、“舆论压力”等因素,或者因为存在人情、关系乃至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说,加强诉权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几乎成为一条不可回避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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