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的简称
戴洪斌
【全文】
将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自身赔偿的司法赔偿案件,简称为“自赔案件”,逐渐为人接受。相应的,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应该如何来进行简称,以使其与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自赔案件相对应。这是需要加以规范和重视的。
在司法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他就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就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由来。十分清楚,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司法赔偿案件,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司法赔偿案件是有很大不同的。可以主要提出以下几点:
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自赔案件是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是后置程序,先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然后才可能进入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办理中来。
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是自身赔偿的案件,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是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赔偿案件,具体有下级的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或者下级的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案件。
三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一定是生效的,可能还要经过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由其后续程序的机关所作审查结果来确定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效力(或者被维持,或者被变更、撤销等)。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生效的,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与赔偿义务机关相对比来看,提出以上几点不同,其目的就是要以此来揭示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使能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赔偿案件的简称更加有依据,更加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赔偿案件,简称为“自赔”,有两个字。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相应地也应简称为两个字。“自赔”简称的后一个字为“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案件的简称,其后一个字也应保留“赔”字。这里就已经明确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案件的简称,应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简称对仗起来,其简称也应是两个字,并且后一个字应是“赔”,具体就是“X赔”。
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如何进行简称,这里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第一个方案是将其简称为“他赔”,第二个方案是将其简称为“委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