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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及其标志

  

  2、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符合市场竞争的性质。竞争法律体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竞争法律规则和竞争法律原则之中。竞争法律规则是构成竞争法律体系的主要成分,其内容最直接、外在地为市场竞争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所决定。中国竞争法律体系要维护和促进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使构成其自身的各种竞争规则符合市场竞争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因为“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应的法”。[11]比如,当前中国市场竞争关系主要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管理关系,前者是一种平权交往关系,后者为强制服从关系。作为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各部分所规范的竞争关系主要就是上述两种关系,总体上是符合当时中国市场竞争关系的性质和状况的。但随着中国市场竞争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其综合性不断增强,需要对现行的竞争法律进行完善,以实现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关系的有效调整。


  

  3、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反映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规则”的主观表达和客观载体。[12]此处的“客观”就是指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体的经济体制,竞争机制是其核心,优胜劣汰是其基本规律;但市场经济自身所拥有的盲目性、投机性和滞后性等弱点也是市场经济的“规律”,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竞争进行干预,以免造成资源浪费。中国反垄断法能较充分地体现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尽管该法在特殊行业垄断、行政垄断的规制以及监管机构的协调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地完善。此外,中国竞争法律体系还要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价值要件


  

  从逻辑上来说,形式合理、内容完备只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如果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以体现经济公正、提高经济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归宿,所谓的竞争法律体系就会因缺少精神支撑和灵魂导向难以达到协调状态。


  

  1、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体现经济公正。任何一个协调的法律体系都必须以公正为其首要和核心的价值。不具有公正性的法律,是完全失去了法的本性和效力,根本就不能称其为法。竞争法律所体现的经济公正是指无论在立法还是在特定案件的司法处理中,都应当确认、实现和保护竞争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于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争论,是学界乐此不疲的永恒主题,至今仍众说纷纭。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用于我国不同时期的所有领域,具有一般价值意义或普遍指导意义;但有学者认为,对社会公正本身的追求,应当永远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目标。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生命力,也就在于能够在各种利益冲突中保持合理的平衡,从而充分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这一价值目标可以通过保护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生产资料供应的基本稳定、对消费者保护的特别关注以及弘扬同业公认并为社会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等途径来实现。[13]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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