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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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新兴的一种理论,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以其灵活性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支持,被广泛认为可以较好地克服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能更好地适应日趋复杂的国际民事关系的要求,最密切联系原则逐渐成为各国冲突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传统的冲突法追求稳定性、明确性,对案件事实按部就班的适用既定规则,缺少灵活地变化,有些时候不能恰如其分的处理争议,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依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情况,寻找最本质的因素,灵活恰当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反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固性和封闭性。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部法律也明确地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冲突规则,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根据学界通说,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不能孤立、机械的确定连结因素来决定适用的法律,而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并且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紧密联系的因素,从而根据该因素来决定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为真实、最为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发端于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所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是又对其进行了扬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最真实的,即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该原则最为核心的内容。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法律关系与法律之间的联系,重在比较各种联系的强弱,主张以其中的最强联系作为选择法律的依据,更注重分析超法域法律关系与多个法律之间的各种联系,寻找对法律关系有实质性影响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准据法选择中的指导原则其作用就是为了最公正合理的确定准据法。但哲学理论告诉我们,客观事物现象的联系是极其复杂、多样的,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有内部和外部的联系,有本质和非本质联系,还有必然和偶然的联系等,不同的联系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即使同一联系在不同的阶段对事物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那么,如何在大量客观连结因素中找出最本质的因素就是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