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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

浅谈视听资料


毛晶晶


【摘要】视听资料是介于书证和物证之间的一种证据形式,目前世界各国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加以规定的还不多,都倾向于将视听资料划入传统的证据形式或证据方法,如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其作为书证的一种,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其作为物证的一种。我国开创先河,将视听资料单独作为一种证据。
【关键词】视听资料;合法性;独立证据
【全文】
  
  一、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诉讼独立证据的一种,它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录音录像设备、以录像、录音方法收取的形象和声音,以及通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科技设备所呈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视听资料具有复合性,因为,视听资料可以成为其它证据的载体,比如证人的证言、视听的鉴定结论等,所以必要对视听资料的判断层层解剖,分步骤进行;视听资料又具有技术性,视听资料是现代科技的产物,它的形成依赖于一定的技术合成手段比如录音、录像、电脑等,因为技术合成手段给视听资料带来的了双重特性,一方面,视听资料据此具有了科学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视听资料又容易被篡改、伪造等,容易失真,所以对视听资料真假的鉴别一定要用科技手段;视听资料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它具有直观性,它能通过再现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思想感情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含有丰富的信息量。

  
  二、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比较

  
  视听资料是介于书证与物证之间的一种证据形式,目前世界各国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加以规定的还不多,都倾向于把视听资料划入传统的证据形式或证据方法,如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其作为书证的一种,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其作为物证的一种。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贮存的数据等所承载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视听资料与书证有类似之处。物证具有可靠性,可以直观的展现纠纷,从这一方面说与视听资料又有相似之处。

  
  三、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正面确认了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而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却未从正面确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但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应当符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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