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未放弃优先权的。
合同法第
二百三十条规定: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事先查看房屋状况,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承租人,没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这样的房屋买卖是存在后患的。
四是被保全、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买的。对此可以持产权证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被保全、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五是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
担保法都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因此,应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记载,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不能购买。尤其是按揭房屋,在出卖方没有还清按揭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之间,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其出售抵押房屋。买卖双方不能以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等形式进行买卖,这样买方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