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法律文件之外,弗吉尼亚教育局还专门针对私立学校的全纳教育、家长如何申请并保障自己的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出台过相关的规定,在此不加赘述。
三、弗吉尼亚州的全纳教育具体实施规定
1.人员安置。弗吉尼亚州对学生安置的问题分为学前阶段和学龄阶段两个时期。但综起主体,无外乎要满足两大要求。第一,学院应确保残疾学生和非残疾学生共享相同的教学资源,并适宜地与其IEP相协调;第二,当残疾儿童从普遍教育设施和教室进入特别提供的教学资源时,他们应与其他残疾儿童(包括不同的残疾类别)共享无差别的服务。
2.服务对象的确定。针对如何确定全纳教育的服务对象,弗吉尼亚州采取了双向寻求的措施。一方面,公立学校要定期对本校区服务范围内是否存在符合州法对于残疾人认定标准的2-21周岁的儿童进行一种定期的寻查,同时,学校还要至少每年一次对本教育区域内的公民进行全纳教育信息告知,解释所谓“残疾”的定义,以及对出现的残疾征兆进行早期的警示。另一方面,残疾儿童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享受全纳教育。
3.对象是否适格的初始评估。经过上述程序而出现的项目对象,尚不可以当然地享受州法的全纳教育,之后还需要由所在地方公立学校将受教育者的个人资料以及申请函移交法定的特殊教育管理员(special education administrator)或其它法定被任命者(designee),由他启动评估程序。[4]需要注意的是,与旧法不同,自2010年新规定出台之后,弗吉尼亚州要求,除了如该儿童父母已被剥夺抚养权等特殊情形之外,地方公立学校在启动评估程序之前,必须事先获得不满18周岁的受教育者的父母的同意。
4.再审核和再评估。弗吉尼亚州规定,每个地方教育机构都应当建立起适宜的程序来进行全纳教育的再审核与再评估,内容包括教育对象的条件是否仍符合规定以及教学单位的教学状况是否满足全纳要求。一般状况下,再审核的频率至少要达到3年一次,但是一年之内一般不可以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需要,再审核的启动主体包括:地方教育机构、受教育者的父母、受教育者的老师。
进行过程中,地方的教育机构有义务以一种适宜的方式通知受教育者的家长参与进再评估。但是,受教育者的父母的同意与否一般不影响该程序之启动。特殊情况下,如有需要,可以要求受教育者的父母提供初始评估之外的新证据材料。当再评估结束之后,州法规定,评估结果应当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送达受教育者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