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全纳教育立法
杨琨
【关键词】弗吉尼亚州;全纳教育;残疾人;特殊教育
【全文】
一、弗吉尼亚州全纳教育的概述
1、弗吉尼亚对于“全纳教育”的诠释
美国的州立法中关于全纳教育的规定基本上是以联邦《残疾儿童
教育法案》(IDEA)为蓝本和指导纲要来进行细化。在弗吉尼亚教育局官方文件中,其对于残疾人全纳教育的定义基本划定为“在最小的拘束性之环境下,为所有具有残疾的儿童,提供一个自由且适宜的公共教育(guarantees a 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to all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在对“全纳教育”的定义中,弗吉尼亚特别强调了要给予残疾人儿童特殊制作的免费设备(specially designed instruction, at no cost to the parents),全方位地满足学生特殊的生理和学习要求。[1]
在提到“特殊制作的设备(specially designed instruction)”之时,州政府所进行的目的性解释突显了全纳教育之宗旨,即“让所有具有生理残疾的儿童通过特殊的帮助能够融入教育的大环境并与其他学生一样完成教育机构所要求的全部课程(To ensure access of the child to the general curriculum, so that the child can meet the educational standards that apply to all children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local educational agency)”。
为了确保全纳教育的实现,弗吉尼亚州规定了五大具体实施程序:第一步,身份的确认与申请(identification and referral);第二步,评估(evaluation);第三步,是否适格的决定(determination of eligibility);第四步,个性化教育项目的发展以及服务的决定(Development of an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and determination of services);第五步,再评估(Reevaluation)。
2、弗吉尼亚州对“残疾人”的定义以及全纳教育的对象
在遵循邦立法对“残疾”的定义之同时,弗吉尼亚州对于这个核心概念的定义也有自己的侧重和取舍。在1973年的反歧视法中,对于“残疾状态(Handicapping Condition)”一词所作的诠释是:具有身体或者心理上的缺陷,且这种缺陷实质意义上限制了一种或者多种日常活动(比如工作、吃饭、穿衣、呼吸)。在1975年《残疾人
教育法》中,对“残疾儿童(Handicapped Children)”的定义是“心智发展迟缓、听力有缺陷、耳聋、发声方面有缺陷、视觉障碍、心理失常、肢体残疾、其它健康方面的缺陷或者有具体的学习能力障碍以及由于这些缺陷事项要求给予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儿童。”该法案对于“残疾”的定义不同于73年的一般概述,换之以具体举例的方式。而之后的86年该法规修正案以及90年IDEA、97年IDEA修正案中,基本都延续了75年《残疾人
教育法》中关于“残疾”的定义模式。然而,97年IDEA中,立法者于75年的立法基础上在具体举例中又加入了“孤僻症(autism)”“外伤性脑损伤(traumatic brain injury)”以及上述残疾外延的结合情况,即“多重残疾(multiple disabilities)”,尤其是最后这一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对“残疾人[2]”的定义方式极其相似。因而从总体来看,立法上对“残疾”一词的定义大体遵循着从抽象归纳到形象列举的演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