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上的“违法”与“不法”概念

  

  其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结果不法”说,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按照三阶层、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而展开,即“构成要件→不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在个案中,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并符合构成要件,即进入“不法性”判断阶段--考量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侵害结果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如果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该损害权利之结果即构成“不法”,从而进入“有责性”判断阶段,考量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行政行为同时满足“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两个条件,则行政赔偿责任成立。


  

  其二,依据“行为不法”说建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由于过失被认为是“不法”的必要条件,[xxxi]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不法”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存在。即进行“不法性”判断时已经将行为人的过失考虑在内(涉及归责要素的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责任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核心要素展开的顺序与构造,但无论采用哪种“不法”学说,对于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差别。


  

  其三,上述两种以民事侵权责任为范式对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性质属公法,在公法上,国家立于优越地位,其所作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亦有得到法律授权者(如公用征收)。因此不能照搬民法理论将行使公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视为“不法”,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不法”概念应当解释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即考察的要点在于导致权益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规范。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权利损害是适用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xxxii]按照这种思路,将以“违法性”取代“不法性”,进而建构出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损害,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规范(违法性判断);若构成“违法”,则进行有责性判断(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此思路之下,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包含了 “公权力行为”、“损害”、 “因果关系”、“违法性”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几大要素。


  

  然而,如果从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角度分析,尽管“违法”与“不法”的评价机制存在差别,但“违法性”判断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仍然发挥着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容忍”--即“不法性”评价之功能。因为在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作为“不法性”判断依据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履行职务等),其实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即时强制”措施。所谓“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现时发生之紧迫危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的约束或处置性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紧迫情势中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不受侵害、或为了阻止更大损害的发生。[xxxiii]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措施在发动条件、规范目的方面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完全一致,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而“即时强制”显然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对于“不法阻却事由”的考量基本上就可以转换为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必然是依据具体的上位法规范,考察其权限、内容、形式与程序等要素是否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如此,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考量,就被转换成了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