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其他债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不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的效力。例如,对侵权人自己负担的其他债务,即侵权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同样的债权性质,依据债权平等原则,被侵权人不能主张优先权以排斥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效力。
4.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顺位
在同一动产或不动产上能够同时产生数个优先权,因此存在在数个优先权中的顺位问题。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之间的顺位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之间的顺位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都是一般优先权,对于一般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通常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不需要法官进行判断。 通常认为,在一般优先权中,税收优先权优先于民法优先权,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只要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他担保物权产生之前,那么税收权就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这种规定是不正确的,违背了国家不与人民争利的私权优先原则,公法性的债权并不必然优先于私法性的债权;纳税人是否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设定或产生之前欠缴税款无法为担保物权人所知悉,这种规定对于交易安全也极为不利。就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而言,能否对抗税收优先权呢?对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请求权属于无其他担保的债权,但有优先权的担保,因此,应当认为侵权请求权是有担保的请求权,因此,应当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反对者的意见认为,如果要规定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则必须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就是不能对抗税收优先权。我认为,国家不与民争利的私权优先原则是确定的原则,在税收和被侵权人权利损害救济发生冲突时,国家税收的权利应当让位于救济私权利的权利。因此,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应当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有人会以税收优先权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此,属于私权利救济的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应当至于第二位,不具有对抗效力。但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保障和促进具体人的个人利益。假如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伤害个人利益,第一原则是避让,第二原则才是补偿。 因此,这个理由其实并不成立。
(2)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按照优先权的规则,一般优先权应当优先于特殊优先权而受偿,因为一般优先权所实现的价值大于特殊优先权所实现的价值,一般优先权通常维护的都是公共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债权人的生存权,或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社会政策,而特殊优先权主要维护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个人利益,从价值衡量的角度上自然应当得出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特殊优先权的结论。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关涉被侵权人的生存权,意义重大,因此,在与其他特殊优先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处于优先的顺位,应当优先得到赔偿。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的效力,也不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以及保证的效力,而仅对抗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收缴违法所得以及税收等公权力性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