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我认为,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担保范围是:
  

  (1)损害赔偿金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担保的主要部分,是损害赔偿金请求权,即损害赔偿金之债,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不论是财产损害赔偿金还是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论是救济性损害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都一律受到优先权的保护。即使是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请求权也受到优先权的保护。
  

  其他财产性侵权责任请求权,也在主要担保的部分之内。例如,判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侵权请求权,同样受到优先权的保障。
  

  (2)损害赔偿金迟延给付的利息
  

  在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中,利息之债也受到优先权保护。不过,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责任在判决确定之前是不计算利息的,如果判决已经确定了损害赔偿金,并且规定了给付赔偿金的期限,那么,超出该期限而为给付者,应当承担利息之债,该利息之债才受优先权的保护,否则,不存在利息的赔偿问题。
  

  (3)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付的费用
  

  被侵权人作为优先权人,为了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出的费用,也应当在优先权担保的范围之内。在侵权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后,被侵权人作为受害者,其为了救济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出的费用,而是为了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的费用,是计算为侵权责任的内容。仅仅是为了保全优先权,实现优先权,因而支出的费用,才是该笔费用。不过,由此可见,不论是救济损害而支出的费用,还是保全、实现优先权而支出的费用,其实都在优先权的担保范围之内,只不过是分别计算而已。
  

  实现优先权、保全优先权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律师费,是很多人都在讨论的问题。对此,我认为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属于实现优先权和保全优先权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确定的律师代理费,属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担保范围。
  

  2.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标的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标的,应当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和财产权利为限。对于优先权的标的是否具有特定性,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有特定性的限制,有的认为没有特定性的限制。 依我所见,该标的的范围原则上不受特定性限制,而仅受善意取得的限制。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和财产权利都为优先权的标的,如果在优先权保障期间转让该财产且构成善意取得的时候,则优先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其他财产均在优先权标的之内。
  

  3.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对抗的对象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所对抗的对象,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所对抗的,是同一侵权人同时承担的缴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等财产性责任。不具备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成立要件,不能对抗先前成立或者非因同一行为而成立的罚款和罚金等责任的承担。至于后来就同一侵权人成立的罚款或者罚金,则因为不处于同时发生的地位,侵权请求权也应当不存在优先承担的效力。不过,基于私权优先原则,后发生的罚款或者罚金等责任,如果并不存在其他同时存在的民事优先权的,应以侵权请求权有优先权保障为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