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成立要件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其应当具备的要件是:
1.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与罚款、罚金等责任的人须为同一侵权人
侵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是被侵权人,相对应的责任人是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不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以及承担侵权责任,都必须是同一个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同一侵权人应当承担上述不同责任时,优先权才是有意义的,也是该优先权成立的要件,否则不发生优先权。
2.侵权人须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责任
同时承担,就是在侵权人在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刑事罚金或者行政罚款等责任。因此,侵权人承担对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作为前提,同时又要承担罚金或者罚款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时,才能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前文所谓“等责任”,是说还包括其他财产性的行政、刑事责任,例如没收财产、收缴违反所得等也在其内。
3.侵权人须因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必须是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对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又要承担对国家的罚款或者罚金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优先于罚款或罚金等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因同一行为”,特别强调的就是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具备这个要件,不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效力
1.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担保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确定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原则上适用《物权法》第173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一般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优先权人因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出的费用。不过,由于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性非常强的担保物权,因此不同的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不同性质的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作不同的规定,是因为优先权是无须公示而产生的物权,如果不对其担保的债权范围予以限制,将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同时,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基于社会政策以及公平考量而对某种利益予以优先保护,对利益保护的程度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