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如此,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救济损害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设立这个优先权“就代表着人们在这方面的希望和努力,从而使其成为一项极具社会使命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
二、优先权的一般概念和性质
在研究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之前,先要对优先权的一般性问题做一个说明,并且说明作者的观点。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沿革
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在优先权中,在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优先索取权,后期具有担保物权性质。 法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优先权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把财产划归清偿某些债权的概念,从而使优先权从原来的债权人之间的分类变成为物的担保制度, 优先权从此具有了担保物权的性质,并且将其与抵押权并列规定,明确规定优先权与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 日本民法继受了法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称之为先取特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303条至第341条作出专门规定。
《德国民法典》不规定优先权,只是将优先作为特定债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认为某些特种债权被赋予优先效力的实质,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该等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特种债权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的结果,并不改变其债权性质。因此,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特种债权的效力之一,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都没有明确的将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的规定。
(二)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民法理论对优先权的性质认识并不相同。主要观点:一是特种债权说,认为优先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它不过是立法政策对特种债权的特殊保护,而特种债权主要是指工资、生活费、司法费用、抚养费用等支付关系,它们是基于公法关系、劳动法关系、婚姻家庭法关系产生的,并非民法上的债权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来源于德国法。二是担保物权说,认为优先权是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它既不是优先受偿效力或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同时也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具有明显的区别。 这种观点基本上来自于法国法的影响。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为担保物权。 当然反对的意见也存在,但并不是反对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性质,而是不一定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