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竞合的发生,产生了民事主体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由于对侵权行为有可能由刑法、行政法、侵权法等不同部门法进行规范,因此,形成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的法律规范竞合,即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侵权人可能由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由于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竞合,因此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这样,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发生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且应当同时承担。如果赋予被侵权人以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则该请求权的地位就优先于罚款、没收财产的性质责任或者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优先权保障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才作出上述规定。
(三)规定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理由
侵权请求权应当得到优先权保障的理由是:
第一,在我国,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受害人作为被侵权人之一,是共和国公民,国家应当保障其基本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被侵权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都是私人权利,都是人权的基本范畴。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请求权,保护的是民事权利,它本身也是民事权利,国家应当依法提供保障。
第二,侵权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着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同时,在侵权请求权中,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都关涉到被侵权人的生存权问题,特别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的救济更是关系到平复伤害、恢复健康的重要利益,因此必须予以优先保障。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就能够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使之尽早恢复。
第三,在关涉到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国家利益应当退到第二位,实行私权优先,优先保障侵权请求权的实现。在我国,长期存在一个错误观念,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赔偿也同样如此。“舍小家为大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仍然是调整公权与私权关系的金科玉律,因此,为公权而无条件牺牲私权是受到赞许和鼓励的,那些为了个人的私权实现而不依不饶的人通常受到鄙视。这些观念都是错误的。国家作为保护人民的政治实体,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权,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也是如此。如果首先保证罚款和罚金责任的实现,当受害的被侵权人无法得到损害赔偿救济时,也还是需要由国家予以救济,既然如此,国家何必要与民争利呢?因此,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进行法律保障,确立私权优先的原则,也是实现国家宗旨,保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