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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杨立新


【摘要】依据私权优先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就侵权人的全部财产而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侵权人在就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实现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能够对抗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对于税收优先权也应当具有对抗效力,但对其他债权则无对抗效力。
【关键词】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担保物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保障
【全文】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即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问题。由于这种优先权保障制度的规定,需要进行探讨,本文作出以下说明,以期引起讨论,保证《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产生基础和理由
  

  (一)《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当怎样概括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当怎样概括,尚未见深入讨论,仅在有关《侵权责任法》的释义和解释的书中有所涉及,且说明亦不充分。
  

  1.优先原则说。这意见认为,这里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优先原则。认为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即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2.优先性说。这种意见认为,这里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优先性。认为对统一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同时要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且这些责任都是财产性质的责任,当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责任人应当以其财产支付侵权赔偿,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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