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保障功能,规范调解行为
调解注意指导性。保证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下,就要发挥法院的正确指导和保障作用,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知识相对丰富,能够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知识辅导和帮助。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应适时与人民法院工作与法律知识方面的联系,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作出纠纷解决意见,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以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程序与实体处理正确。
调解注意合法性。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作为
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作用。人民调解离开了诉讼的支持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合同因为法律的保证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人民调解因为诉讼的保护而具有公信力。当事人能在调解时认真对待,慎重处理,取得实效。对违反人民调解协议进入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律予以确认。
调解注意多元性。人民法院在调解程序中,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使调解真正成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成为具有解决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重要功能。在经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注意及时性。要尽快解决社会各种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因为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及时调解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重点要求,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尽快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前提出发,同时又能保证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在庭外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诉讼进程应由当事人把握,法院不应进行干涉。调解是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双方的谈判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解决争议,有利于化解矛盾及时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