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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中职能之浅见

  
  增加诉讼调解力量。社会矛盾复杂浩如烟海,单靠人民法院的力量远远不能解决问题,要吸收人民调解加入到诉讼调解中来,为诉讼调解服务。在对待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关系上,要以诉讼调解为主,以人民调解为辅,发挥人民调解独立解决问题的作用和为诉讼调解服务作用。要吸收人民调解力量加入诉讼调解力量,增强调解力量和调解氛围,着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如聘请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邀请乡村与街道老同志参与案件调解,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调解结案率和缩短案件结案时间。

  
  三、优势作用互补,形成调解合力

  
  相互作用、形成合力。诉讼调解离不开人民调解的支持和配合,人民调解需要诉讼调解的保护和监督。合理充分地利用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是搞好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对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可以使双方相互作用形成力量,达到公正与效力的审判工作要求。

  
  加强指导、提高能力。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人民调解自身的建设,逐步提高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切实改进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探索在新时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进一步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摆正为人民调解服务和指导位置,保护他们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在个案的处理上,不发表处理意见,不包办代替他们进行调解。

  
  合理调节、增加动力。大量的社会纠纷案都是比较简单且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虽然案件有大小有难有易,发挥人民调解对纠纷调处作用,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目的。有些简单案件如果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不仅成本高消耗大浪费审判资源,甚至于达不到让人民调解解决的效果。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相邻权纠纷、金额较小的债权债务矛盾,鼓励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调处为宜,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就地方便的优势。对合同交易、侵权赔偿、产权保护、疑难复杂等案件,以诉讼处理为原则,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处理回避,减少他们的工作难度。

  
  简化环节、讲究效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都是解决矛盾短平快的方法,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简化环节,讲究调解工作效力。经过人民调解进入诉讼的案件,是纠纷解决过程的延伸,前者是后者的准备,后者是前者的保证。对于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应给予必要的承重和合法的承认,维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自愿原则,不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待,不能一概否定或推倒重来,要支持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度,对于人民调解中出现的轻微差错,帮助依法纠正改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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