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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中职能之浅见

  
  是妥善解决纷争的要求。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强化社会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纠纷。调解具有效率和效益地纠纷解决价值,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是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法。作为调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调解,必须融入到整个大调解之中。因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计划经济状态下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各种各样的矛盾大量涌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单凭诉讼解决纠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大调解机制,以利各种纷争的解决。

  
  二、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导作用

  
  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终局解决机构,也是当事人讨回公道保护权益信得过的司法部门。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裁判各类案件的重要程序,诉讼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所作出的调解结果,既要体现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正确,又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让诉讼主体认同诉讼调解,愿意接受诉讼调解结果,只是人民调解功能所不及的。因此不能因强调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弱化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必须坚持诉讼调解的主导地位与作用,大力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并作为裁判案件的基础。

  
  改善诉讼调解方法。民事调解在案件的处理当中有着平息和化解纠纷功能,能够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起着其他裁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也是审判人员的职责之一。民事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争议。它有利于实现公正、效率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能够迅速解决民事纠纷和提高办案效力。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运用什么样的调解方法是很重要的。所以要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一定要讲究调解的方式方法,着力研究提高诉讼调解技巧,通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

  
  敞开诉讼调解大门。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要敞开大门欢迎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程序,达到伸张正义与维护权益的目的,不能以任何理由借诉讼调解之名,强迫或限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诉讼调解的合法进行。要热情接待人民群众起诉申诉,让打官司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方便之路。切实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作风,提供一系列诉讼案件的便民调解措施。当然审理案件要当判则判,当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谨防久调不决久拖不办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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