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中职能之浅见
张浩
【全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认识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陆续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中职能作用明确了方向。
一、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融入
大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没有稳定改革和发展基础就不牢固。形势发展过程各种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稍有不慎这些矛盾和纠纷就会激烈,影响社会稳定大局,有些纠纷主体往往把精力用消耗在纠纷的处理上,浪浪和牵制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时会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方法,既不能妥善解决问题,还容易产生对立情绪甚至使用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老百姓安宁。通过大调解方式及时稳妥地解决纠纷,实现双方都认可的处理结果,消除当事人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把当事人的思想认识统一到维护稳定大局上来。
是创建平安环境的要求。创建平安环境,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内容,以此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安全。由于社会各种矛盾大量涌现且错踪复杂,如不及时处理而任其蔓延,很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成为敌对势力利用的工具,制造舆论和事端,破坏社会主义政权,损害平安环境,阻碍社会主义小康事业的顺利进行。实行大调解可以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调处各种矛盾或纠纷,及时化解纠纷,防止民转刑的发生,将各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保证社会安全,保障小康社会的建设。
是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要求。司法作为解决各类纠纷的最终程序,负责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各种纠纷都由人民法院来调处解决,可想而知,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将不堪重负很难为继。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完成日益增多的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只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纠纷机制,发挥各种调解的作用,从各个方面解决纠纷,为诉讼提供辅助力量,才能降低诉讼任务,切实保证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审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尽最大努力减少当事人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