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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董必武“党政分开”考量“县委书记高配”问题

  
  第二,加强党外民主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是对“高配”进行纠偏的另一重要视角。董必武认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当“提倡与支持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与监督”。[21]易言之,执政党掌握国家权力和国家政权机关的运行,必须要由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一思想对于不断完善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进而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22]这也可以视为董必武对于加强党外监督的直接思想表述。值得一提的是,就监督“高配”后的县委书记而言,同党内监督相比,党外民主监督更适用于群众监督的范畴,以此缓解“群众监督太难”的窘境。宪法4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既然《公务员法》已经把党的干部正式纳入了公务员序列,那么广大人民群众就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享有通过列举的数种方式对“高配”后的县委书记进行监督的权利。就数种党外监督方式看来,信访尤其被董必武所青睐。早在1955年,董必武就从审判监督的角度论述了信访的重要性:“我们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是联系群众、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23]并进一步指出改善信访工作的两个方面:①及时正确地处理申诉。通过来信来访,群众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对有关进行有效监督。②从领导思想上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在领导思想上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充分的认识,在干部配备和检查监督上给予应有的重视,否则,就会使这项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而且出现“推事主义”的作风和积压来信的现象。[24]由于性质上的内在一致性,董必武通过信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思想完全可以化用到对“高配”县委书记的群众监督中来。当然,要切实实现这种原本就举步维艰的群众监督方式,不论在理念、内部规则还是法律制度上,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第三,不得不指出的是——实事求是地说——董必武相关思想并没能对如何缓解高配县委书记后“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给出明确的纠偏性指导。很大程度上这并不是由于董必武法学思想本身的局限性使然,而是一种由“高配”模式诞生伊始就在本质上违背了党政分开原则而引致的无法规避的风险。既然违背了董必武的论断,我们也就不能因为在董老的思想体系中找到能够完全适用的解决方案而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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