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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董必武“党政分开”考量“县委书记高配”问题

  
  首先,“高配”的法律依据具有“党政不分”的瑕疵。随着2005年《公务员法》的颁行,县委书记被纳入到公务员管理序列中来,《公务员法》第2条对公务员的概念作了如下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亦即,将县委书记纳入公务员序列,是“高配”的法律前提。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高配”的两项重要内涵才找到了直接的法律依据;第19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是“原地提拔”的直接依据;第43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将县委书记由正处级提至副厅级的直接依据。对比1993年颁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实际上暗含着党政不分的风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将公务员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序列之内,排除了县委书记作为公务员在法律上的可能。而《公务员法》却对“国家行政机关”这一重要概念的限定作了模糊化的处理,将县委书记纳入公务员序列,实际上犯了董必武所谓的“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16]的原则性错误,相对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而言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其次,“高配”的逻辑进路面临党政不分的诘难。这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以提高县委书记(而不是县长)的行政级别作为推动扩权强县以及省管县改革的方式,是以党政混同县政的尝试。一方面,重视县委书记与重视该县委书记所在的县之间并不能盲目划等号。县委是一级党委组织,县政府是一级政府机构,县政改革的关键在于县政府而非县委。舍县长而“高配”县委书记,其潜在逻辑是将县政改革寄望于党的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具有以党代政之嫌。另一方面,“高配”对于省管县、扩权强县改革的现实助推作用并不如预期的那般显着。一般认为,省管县和扩权强县改革的重要环节在于如何使县级政区摆脱对其实行代管职责的地级政区的压制和束缚,从而充分发挥县域经济的积极性。然而“高配”改革除了将县委书记的行政级别提升至副厅级(且不说升级后的县委书记仍然低于地级政区领导的行政级别)外,并未将其他县级领导乃至整个县的行政级别予以提高,这就体现了试图以提高县党委首长的级别(而非“党委首长扩权”)而解决全县行政扩权问题的进路,是以党政混同县政。第二,以提高行政级别的方式来激励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是混淆党政的举措。县委书记属于党的组织序列,对于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应当采取党内的方式实现。而“高配”改革却将提高行政级别——这一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方式用以激励党员,明显模糊了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界限,似乎将党与国家机关等同视之,这是董必武党政分开思想所明确反对的一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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